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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融資類收益互換僅停止新增

2015-11-30
来源:證券時報

  繼上周五證監會釋疑“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后,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進一步解釋了對券商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的最新監管口徑,即融資類收益互換不得新增,存量業務可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延期。

  中證協場外市場專業委員會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收益互換等衍生品業務本身是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可以滿足機構投資者等客戶風險管理需求。但目前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類互換業務實際演變為杠桿融資買賣股票的行為,并且存在一定的違法違規隱患和潛在系統性風險。

  為防范市場風險,中證協要求證券公司對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進行清理規范,主要包括幾個方面:一是停止新增此類業務;二是存量業務可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延期;三是對于客戶的融資需求,可以通過融資融券業務在場內規范進行;四是其他滿足客戶風險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場外衍生品業務仍可正常、規范開展。

  截至11月27日,30家證券公司融資類收益互換未了結規模約785億元。從11月以來,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日均買入金額約18億元,在同期日均萬億元的證券交易量中占比極低。同時,在清理過程中,存量的785億元股票仍可按原合同交易,無集中清理要求。

  上周五,針對“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已有所表態。他指出,部分證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換業務向客戶融資買賣證券,實際演變為一種配資行為,偏離了衍生品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本源。近日,出于對市場整體風險的考慮,為規范證券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中證協根據有關自律管理規則,要求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業務向客戶融出資金,供客戶進行證券交易。其他滿足客戶風險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場外衍生品業務仍可正常開展。證券公司應當通過規范的融資融券業務為客戶提供融資買入證券的服務。

  業內人士指出,監管層接連對“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一事進行表態,體現了其呵護市場,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態度,有助于消除市場對監管規則的誤解,安撫市場情緒。

  據了解,收益互換業務通常指證券公司與客戶場外約定就所持有的股票、利率等資產收益進行交換的業務。該項業務自2012年啟動試點以來,已有不少于20家券商參與。而該項業務可實現股權融資、杠桿交易、策略投資、市值管理和創造結構產品等服務,其中的杠桿交易一度成為機構投資者的配資通道。

  一般來講,收益互換業務的投資者門檻較高,但每家券商有所區別,較為普遍的門檻設置為:投資者注冊資本2000萬以上,金融資產1000萬元以上,投資經驗至少2年。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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