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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賄賂案外幣多、銀行卡多 曾有秘書收錢超過書記

2015-12-26
来源:中國經營報

  原標題:中國行賄人

  以“情報圈”刺探官員喜好,以外幣、銀行卡“行禮”,花樣出擊的中國行賄人,在反腐熱潮中不斷被曝光,但無論是徐明還是諸多國企領導,均未見其受罰情況……被查辦總人數遞增同時,觀察人士卻指出,個案中大量行賄人並未被嚴厲追責。這與查辦案操作難度有關,與不得不進行的“截斷”有關,也與過往“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有關,更深層則指向文化和權利氛圍。

  一線調查

  “刑九”前行賄人多被“輕處”縣處級成主攻對象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讓長期匿於受賄者“光環”之下行賄者的命運,走向前台。多位律師反映,在此前他們接觸的案件中不少行賄者,並未被判刑。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與受賄人被判刑入獄相比,行賄人全身而退的現象,並不罕見。“重受賄輕行賄”的背後是賄賂案取證困難、相配套制度的缺失。

  除了較少被追責外,近年來,行賄人“圍獵官員”的手段卻愈加多樣化,這也增加了偵辦難度。這些創新著行賄手段的行賄人,往往又是偵辦中需要依靠的證人。“許多案件中,辦案機關期待行賄人成為證人,這就導致對其行賄行為的追究,可能會被減輕。”有辦案機關人員曾撰文稱。

  觀察人士認為,縣處級幹部或許是中國行賄人的最大“目標群體”,這與這一層級官員權力行使及被監督狀態有關。因此,打擊行賄,更應從深層制度設計上“預防”。

  大多“安然無恙”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賄人已入獄服刑,但行賄人被追究刑責的卻寥寥無幾,這在司法實踐中並不罕見。如2014年審結的劉鐵男一案中,人們至今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涉案行賄人被追究刑責的信息。同樣,在薄熙來案中以證人出現的行賄人徐明,人們無法獲知其行賄行為是否被追責。

  “我經辦的案子,如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劉志遠受賄案,所涉29名行賄人無一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商人五六個,其餘皆為下屬,絕大多數為中層處級幹部。”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倪澤仁說。

  據了解,目前劉志遠案所涉行賄官員均在正常工作,有的甚至得到換崗提拔。

  “雲南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受賄案,主要是其在山西任職期間,判決認定他曾為6家單位解決鐵路運輸計劃問題,收受財物。聞清良被判死緩,但6家單位的老板無一追究刑責。”倪澤仁表示。

  鐵道部窩案爆發後,聞清良因受賄2000餘萬元被判死緩,鐵道部運輸局原副局長蘇順虎因受賄2400萬元被判無期。在這兩起案件中,有一個共同的行賄人分別向蘇順虎和聞清良行賄85萬元和200元萬元。

  據判決書,2003年至2008年間,蘇順虎利用擔任鐵道部營運部貨運營銷計劃處處長、營運部副主任、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期間的職務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總經理張×1的請托,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解決煤炭運輸等問題。張×1先後三次給予蘇順虎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96萬元。

  聞清良在2005年~2010年五六月間,利用擔任太遠鐵路局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太原鐵路局副局長期間的職務便利,接受曲沃××焦化公司張×1的請托,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解決鐵路運輸計劃等問題,單獨或夥同情婦鍾某,先後多次收受張×1的款物折合人民幣200餘萬元。

  據知情人士透露,判決書中所涉“張×1”系同一人,是福建商人張某某。“鐵道部窩案爆發後,張作為證人作證,他自己還在辦自己的公司,用自己的煤炭生產線,仍可以招標。”上述知情人表示。

  另一位正在辦理某市委書記受賄案的律師介紹,該案馬上就進入審判階段,行賄人有誰、額度多少等信息均已確認,但是給該書記行賄的公安局長、區委書記、縣委書記均仍在職工作。

  “因為行賄所得到的實際利益或者收益,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沒收的。但不追究行賄人,這一部分就沒辦法收繳了。”倪澤仁表示。

  於是,不知深層緣由的公眾,看到行賄人最終被“輕處”,往往就此釋放負面評價,甚至猜疑四起。但事實上,這背後確有可值得討論的根由,涉及法規,更涉及真相,比如這個所謂的“行賄人”,雖然是一個被索賄的對象,但有巨大立功表現呢?

  “輕處”背後邏輯

  “每一個落馬的地市官員背後,都有數十個乃至數百個行賄人;一個央企老總出事,其下屬幾十個公司部門經理都會因行賄而被協助調查。”一位檢察機關的副檢察長表示,不僅行賄人數眾多,行賄金額也令人瞠目,動輒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中國是個熟人社會、人情社會,再加上我們從計劃經濟年代走過來,人們形成了‘有事找熟人’的觀念,而找熟人往往是拿錢開道的。最初是用禮品,禮節性的意思意思,可事情大一些,關乎升官發財的事情,禮品力度就不夠,必須拿錢收買了。”上述副檢察長表示,民間甚至有“人托人能搬動泰山”的說法,這是行賄人數量驚人的一個基礎背景。

  “我們查處了一個市委書記,查到直接行賄人有60多人,但實際上潛在的行賄人更多。”一位反貪局局長表示。

  該局長表示,首先,查處一個官員,可能牽出數十人乃至上百的行賄人。

  “查處了一個縣委書記,該縣80%的科級幹部可能都會牽扯進來,這也給辦案帶來很大挑戰。”該局長告訴本報記者。

  “目前來看,經過近兩年的反腐推進,不收手頂風上的‘老虎’越查越少了,但是下邊的‘蒼蠅’還沒有收斂。這些人在受賄的層面裏屬於第三層面,這個群體也是龐大的縣處級。”該局長表示。

  查閱那些由查辦案單位人士撰寫的文章,不難發現,區縣級官員往往被認為是“賄賂主要目標”。撰文者往往總結認為,這一現象與該層級官員權力運行狀態有關,更與其面對的下屬、商企業數量有關。

  “實際上受賄案件查處成功,是行賄人配合的結果。行受賄雙方往往一對一進行,檢方很難拿到證據。如果行賄人不配合,對受賄罪的指控就很難落實。”倪澤仁表示,配合的同時相對應的則是有可能從輕處理。

  出於各種綜合的考慮,一旦檢察機關有要求,行賄人基本都會選擇配合。

  京師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許浩介紹,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行賄者都會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以求從輕判刑或緩刑。

  “一個官員被提起公訴後,其身後總有幾個甚至幾十個買官的官員和逐利的商人協助指控,正是在這個程序中,這些行賄的官員、商人,完成了從一個行賄人到汙點證人的華麗轉身。”倪澤仁表示。

  “圍獵官員”情報圈

  在變成“汙點證人”之前,行賄人對“官員圍獵”的手段卻在與時俱進、花樣翻新著,這給偵辦帶來了很大難度。

  “說到‘圍獵官員’,當以山西最為典型。”一位紀委工作人員丁甲(化名)表示,如何接近、控制並俘獲官員,是山西老板們在圈子裏公開交流的話題,老板們的朋友圈就是與官員有關的“情報”的流通圈。

  “在圈子裏刺探並發布和官員相關的信息,山西的老板非常囂張毫無避諱。”丁甲表示,除此之外,老板們還有自己獨特的渠道獲取信息,安插“臥底”、買通身邊人等手段並不罕見。

  記者了解到,除了對官員的個人喜好如洗澡、美女、打牌、收藏、玩車等等悉數掌握之外,對官員家庭成員、外圍關系乃至朋友圈的動態也要一一跟進,其信息之准確、更新之迅速令人吃驚。

  “姑娘結婚、兒子留學、丈母娘換房、老婆買新車、情婦生兒子、朋友打官司……圍繞老板們感興趣的官員的隱秘信息,很快就會被獲悉。”丁甲介紹,隨之而來的就是老板們對症下藥、斟酌藥方。

  而長期與官員打交道,商人們對官員的觀察入木三分,對自己的判斷亦充滿自信。

  “關鍵是要掌握好送錢的節奏,什麼時候送、送多少、怎麼送。”一位有多次行賄經曆的煤老板表示,“一般的要先請吃飯、再送禮物,然後是真金白銀;而有的甚至接觸一次便直接可以判斷,給50萬能收,直接拿錢砸,根本不必做其他試探性的舉動。”

  隨著行賄的價碼越來越高,山西查處的賄賂案件,曾出現兩個特點,一外幣量大;二銀行卡多。

  “地市級別的案子,查處出的外幣量驚人。”丁甲表示,用外幣行賄,主要是因為拿起來方便。10萬元人民幣,用歐元一個信封就辦妥。送100萬元人民幣可能需要行李箱,改成送歐元僅需一個手提袋。

  而在呂梁地區的老板們則認為,銀行卡來得更為簡便,因此這種行賄方式也更為普遍。

  “大老板們隨身帶的卡包當中,每一個卡包都裝有二三十個卡,其中有銀行卡,也有購物卡。”丁甲介紹,購物卡一般額度都在10萬元之內。銀行卡則分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乃至100萬元不等,每一張卡的背面都貼有小標簽,注明金額和密碼,以備老板隨時酌情送出。

  早前曾被媒體多次曝光的“網上買賣身份證、銀行卡”現象,則為行受賄提供了另一種隱秘方式: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銀行卡,用以賄賂。

  行賄者的“賬本”

  據介紹,小官員給大官員行賄的錢大多是自己的,其成分主要有合法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受賄收入。另有官員向上級行賄,是有老板買單。

  而受賄官員的潛在危險除了行賄老板們成為汙點證人之外,可能收受的錢物已被行賄人登記在冊,賬本起獲,一目了然。

  “山西一李姓老板,喜歡送禮記賬,給誰送多少都記下來。”一知情人透露,這位李姓老板過去合作的股東鬧翻,該股東即收買李姓老板的司機,將記錄上百名官員受賄情況的賬本偷出,送到了檢察院,該老板現在取保候審狀態。

  老板在“圍獵官員”的過程中,秘書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很多時候,秘書是行賄人和官員之間的總聯絡人。

  “山西一市委書記落馬之後,其秘書也隨之被抓。經調查,很多書記沒有收受過的賄款,均被秘書中間窩藏了。而且經查,此秘書收的錢竟比書記還多。”前述紀委工作人員表示。

  據介紹,在查處的行賄案件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受賄人不予承認的的款項。

  “我辦理的一個案子當中,有人送錢是裝在藥盒子裏,外包裝盒是同仁堂的藥,據行賄人說裏邊裝了50萬元。被告人對此不承認,說以為是藥轉手送給了別人。這50萬元賄款因此便未落實。”一位律師表示,有些行賄人放在茶葉盒、煙盒、糕點盒裏的賄款,受賄官員或者順手送人,或者長期未打開,覺得發黴就扔掉,這種事也常見。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出現的一些案件中,行賄者作證稱自己遭到索賄,並拿出了相應證據,這成為行賄人被“輕處”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樣的案例並不鮮見,這也展現了另一種行賄者的形態——他們並非自願,卻又因種種原因,無法在賄賂發生時主動站出來檢舉。但由於其被索賄時具有一定的“自保”意識,對索賄的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存,從而能向司法機關證實索賄情況存在。

  保存行賄賬本,一方面是被索賄者的一種“自保”,另一方面,也是一些行賄人對受賄對象不“信任”、旨在威脅其就范的行為。這類賬本往往會成為查辦案時的重要線索。近年一些舉報中,這類賬本出現的頻次並不低,足見行受賄雙方之間的“利益鏈”,並不會輕易變為堅固的“信任鏈”。

  有觀察人士撰文指出,“官商”間的“賄賂信任”度,似乎要比“官官”之間更差一些,並指出這一現象源於官場的更為封閉、保守。

  國企“賄款”出處

  與商人行賄和官員行賄不同,央企國企的下屬公司向上級行賄的特點是,其賄金的來源則多為以貪汙手段套取的的國有資金。

  以中鐵電氣化局原總經理劉志遠受賄案為例。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劉志遠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電化局所屬的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鄒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在承接房建工程及鄒某甲職務晉升方面提供了幫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其先後13次在北京香格裏拉飯店、辦公室、電化局食堂外收受鄒某甲等人所給予的人民幣310萬元、歐元2萬元及共存有人民幣6萬元的銀行卡2張。

  證人之一鄒某甲證實:“現在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市場就那麼大,要有工程一方面要有技術,另一方面還要有領導支持,劉志遠是一把手局長,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我們為工程的事多次給他送過錢。”

  鄒某甲在證言中多次提到“通過建築公司總會計師吳某乙從公司准備了30萬元”“帶著公司准備的20萬元”向劉志遠行賄。

  那麼,“公司准備”的賄款從何而來?

  “一般這樣的錢都是辦公室主任到財務那裏打借條,把幾十萬元錢拿出來,交給領導。領導送完錢回來,會安排辦公室主任把那錢處理了。”相關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對於做工程的公司來說,處理行賄款的方式很多,比如編一個名單領工資,編一個增加成本的采購,某一項目追加預算,或者弄些正式的發票報銷,從賬目上根本看不出來。

  “下屬公司用欺騙的方法或者貪汙的手段套取了國有資金,以單位的名義送給上級,或者相關領導以個人的名義送給上級。”倪澤仁表示,但無論以什麼名義,大部分都以個人行賄來認定。

  “實際的行賄人給公司爭取到了工程項目,對他本人來說業績增加了,用這個錢跟領導搞好關系了,有工程幹,發點獎金福利負擔不重了。”劉志遠案辯方律師倪澤仁表示。

  而利用公款行賄,對於個人的利益回報也是立竿見影的,鄒某甲在證詞中即表明:“我是在劉志遠當局長期間當得建築公司總經理及局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的,這都少不了劉志遠的關照和支持。”

  “案件當中的證據都是全的,辦公室主任、財務主管,都作為證人作證,借據、憑證、票據等全部核查,所有的賄金和票據全能對上,最終證實,用於行賄款項全部為公款。案卷即達六七十本。”倪澤仁表示。

  “以虛假欺騙方式或者貪汙手段套取公款後行賄的,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數罪並罰,屬性質非常惡劣的情況。”倪澤仁表示,在賄賂案查處過程當中,央企和國企涉案單位出現大量此類案例,但目前來看,行賄人因此受查處的仍然鳳毛麟角。

  據了解,我國目前已經建立行賄人檔案制度,即由各級檢察機關將行賄人情況收集歸檔,以供查詢。但這一檔案建立以來,已經收集的人數並未被公布,而根據相關查詢辦法,這種查詢主要針對單位進行,個人想要查詢則較為困難。此外,對於“收集標准”業界有所爭論。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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