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義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該法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根據該法,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內容摘錄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並要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
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處20萬- 5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處10萬-50萬元罰款,並可由公安機關對其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解讀
南都訊 反恐怖主義法表決通過,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將廢止。反恐怖主義法明確規定網站如果未依法為反恐工作提供協助的,情節嚴重的可處50萬元以上罰款。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相關人士就反恐怖主義法相關問題做出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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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現在出台反恐法?
既是現實需要也是國際責任
昨天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衛星表示,當前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受國際恐怖活動高發、境內外“東突”勢力滲透煽動的影響,我國面臨的暴恐活動威脅越發突出,恐怖活動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此前有關反恐怖主義的法律規定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有關問題的決定》等,以及締結參加的一系列反恐怖主義國際條約。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
安衛星介紹,為進一步加強對反恐怖工作的組織領導,今年12月中國公安部設立了專職反恐專員,今後將持續深化嚴打暴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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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規定網絡協查義務?
歐美國家法律都作了類似規定
昨日發布會上有記者問:前兩天美國國務院對反恐法草案表示嚴重關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表示,中國表決通過的反恐法,同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從評估情況看,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後門”,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或損害公民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問題。
李壽偉指出,在反恐法立法過程中,包括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機構和企業,都對反恐法的一些條款提出關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的義務。
李壽偉表示,之所以制定相關規定,是因為隨著信息技術發展,恐怖主義出現一些新趨勢,越來越多恐怖分子將網絡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即“網絡恐怖主義活動”,且已成為國際公害。
他稱,在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問題上,從目前各國做法看,一方面是研究完善相應制度措施,另一方面要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履行社會責任做出相應規定,歐美等國家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一些協助義務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比如美國有一個通信協助執法法,還有其他相關法律,都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對於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他提到,德國、英國、荷蘭等國的法律也都對此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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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反恐和保障人權?
被認定為恐怖組織不服可申請複核
也有記者提出,反恐法如何平衡有效保障社會安全和不侵害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李壽偉表示,反恐法很多條文都涉及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權保障之間的關系。首先,恐怖主義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威脅,強化反恐怖主義措施,有效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本身就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次,在反恐怖主義措施中要賦予執法機關必要手段,同時加強執法的規范,防止執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他舉例,反恐怖主義法總則中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該法還專門規定“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即認為開展反恐怖主義不針對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護所有受到恐怖主義威脅的人,這是很重要的原則。
“反恐怖主義法各章節的條文設計,非常注意規范執法以及公民和組織的救濟性權利,防止權力濫用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李壽偉強調。
他還表示,反恐怖主義法規定,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的人員,如果對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複核,開展反恐工作如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依法賠償、補償。
李壽偉還提到,在反恐工作中,法律賦予一些執法部門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權力,同時明確要求,如果經審查發現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資金等與恐怖主義無關,要及時解除有關措施,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措施、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