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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暴動未離開現場已涉共同罪

2016-02-12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網訊】旺角暴亂事件并非回歸后第一次引用暴動罪檢控。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發生越南籍與本地囚犯集體打斗,演變成為焚燒監倉,事后至少6人被控暴動罪。但針對街頭抗議示威演變成大規模冲突,以暴動罪控告參與者,此案就是首次。

  湯家驊:不須證明擲磚放火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在一場非法集結中,如果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他參與者沒有離開,可能被視為有共同意圖,已可被控暴動罪,不須證明該人本身有否作出暴力行為;檢控一方不一定須要證明每一位被告都有擲磚放火。有律師則認為,要看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

  暴動罪是《公安條例19條》,任何人參與一個被定為非法的集會,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集結即屬暴動,集結的人就是集結暴動。但集結是否非法要看第18條。18條列明,凡有3人或以上的集會,作出擾亂秩序、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而該等行為的意圖是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

  當年喜靈洲案件中,6被告判監2至3年,律政司認為太輕、要求加刑。上訴庭判詞指,雖然6被告沒有一個作出傷人暴力舉動,但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已破壞社會安寧,構成入罪條件,卒加刑到3年半至5年半。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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