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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稱男子連加班100多天后身亡 公司:在看黃色網頁

2016-03-04
来源:京華時報

  趙某(左)和代理人出庭。監控中顯示,去年5月1日章某在公司內。京華時報記者 趙思衡 攝

  原標題:五一在公司病倒身亡 家屬認為屬“過勞死”

  章某在北京意諾佳科技有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去年五一,張某在公司期間腦干出血,經搶救無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兒子認為,章某連續100多天超負荷工作,屬“過勞死”,將公司訴至法院,索要101萬余元。前天下午,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代理人稱,事發當天,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瀏覽黃色網站,其死亡是自身原因。

  原告

  死者生前身體特別好

  章某歿年54歲。昨天下午兩點,他的妻子趙某身著黑衣,與代理人一起出庭。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席。

  趙某及其26歲的兒子起訴稱,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意諾佳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給章某安排各種繁重的設計任務。為趕任務,公司讓章某加班加點,連續100多天超負荷工作,未得到一天休息。2015年5月1日,章某按要求在公司做設計任務時腦干出血,搶救7天后死亡。

  趙某及其兒子認為,章某屬于“過勞死”,故起訴意諾佳公司,索要醫藥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1萬余元。

  趙某向法庭提交了29頁通話記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章某“過勞死”的證據。

  “根據通話記錄,除了春節期間,章某的通話記錄都在北京或者廣州,而且通話人都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客戶。”趙某說,章某生前身體特別好,沒有任何疾病。

  搶救7天沒法算工傷

  趙某的代理人表示,腦干出血的醫學原因有天氣寒冷、不良嗜好、過度勞累、高血壓。“死者沒有高血壓,不抽煙、喝酒,沒有不良嗜好,事發時是5月1日,天氣不寒冷,通過排除法可知死者是因為過勞造成的死亡。”代理人說。

  法庭上,趙某提交了丈夫章某在公司時的監控錄像。

  錄像顯示,去年5月1日早上8點35分左右,身穿白色襯衫的章某來到空無一人的公司,并坐在電腦前。

  趙某回憶稱,當天下午2點18分,章某給身在天津家中的她打電話說:“我不舒服,快來救救我。”之后,自己給丈夫連續打了七八個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監控錄像顯示,去年5月1日下午2點20分左右,章某已經斜著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當天下午4點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遞出現,見狀當即拿起手機撥打電話,隨后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進行搶救。

  趙某對記者說,丈夫被搶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規定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她無法為丈夫申請工傷鑒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

  代理人讓法官看監控

  被告代理人表示,意諾佳公司的上班時間是上午9點到晚上6點,中午休息1個半小時,“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八小時,也不存在加班加點的情況。”

  代理人認為,章某死亡是因其自身原因,與公司無關。公司曾為章某付醫藥費3萬余元,并在網上幫助其募集善款2萬余元。

  “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導致死亡的情況。從法律上,公司對章某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公司已經為其墊付醫藥費并募捐。原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代理人說。

  被告方還請來一名工作人員孟某,當庭作證公司不存在加班情況。孟某還表示,章某經常吃藥。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瀏覽黃色網頁并手淫。章某是做設計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開相關軟件,但他當天并未打開軟件。庭上還播放了5月1日當天中午12點18分、12點39分,以及下午13點10分、13點14分的監控錄像。“這幾個時間點的監控錄像明顯能看出來他是在瀏覽黃色網頁,左手還有相關的動作。死者為大,我就不多說了,請法官自己看。”代理人說。

  經過近兩個半小時的庭審,此案未當庭宣判。

  是否干“重活”非工傷判定條件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表示,法律意義上并沒有“過勞死”的概念。如果爭議雙方認為受害人是在勞動過程中死亡,只能采取請求認定工傷,或者以勞動爭議以外的范疇進行訴訟。

  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中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當然目前對于工傷的認定還是較為人性化的。譬如,搶救時間并未過多超出48小時范圍,或有其他相關證據,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姜穎說。

  至于當事人是否在工作崗位上長期從事過重體力勞動或者繁重的腦力勞動,并不是能否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判定條件。

  此外,如果當事人的死亡并沒有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從法律實踐上看,當事人家屬也可以以雇傭方侵害當事人生命權、健康權等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至于如何舉證當事人是否遭遇超時工作,姜某認為,可以通過調取單位打卡記錄、加班工資單、相關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京華時報記者 楊鳳臨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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