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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微信公號等五種侵權模式嚴重侵害作者權益

2016-03-08
来源:澎湃新聞
 
  聶震寧說,“侵權盜版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幣驅逐良幣’的不正常現象發生,還降低了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的服務品質。”
 
  澎湃新聞3月8日獲悉,全國政協委員、韜奮基金會理事長聶震寧今年向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提交《關于加強網絡版權保護,促進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提案》。
 
  聶震寧認為,當前網絡盜版行為日漸猖獗,不僅嚴重侵害了作者的權益,也危害著網絡平臺的正常發展,給整個數字創意產業都帶來巨大危害和損失。
 
  在提案中,聶震寧列舉目前的五種網絡版權侵權盜版模式,包括:
 
  網絡站點侵權模式。
 
  侵權人通過建立專門的網絡站點,未經作者和經作者授權的網絡平臺的許可,擅自將作品上傳至網站進行分享,通過搜索引擎和網頁進行推廣宣傳,吸引公眾點擊瀏覽,通過巨大的流量引入廣告商,然后在廣告商、盜版網絡站點以及搜索引擎三方甚至多方之間進行利益分配。
 
  文檔分享平臺侵權模式。
 
  很多文檔分享平臺對于注冊成員并不要求實名制,再加上對海量的上傳文檔無法做到精確的審查,導致侵權人可以任意上傳未經授權的作品而逃避處罰,使得文檔分享平臺成為非法傳播網絡文學作品的重要途徑。
 
  云儲存侵權模式。
 
  侵權人以知識和信息共享的名義將未經許可的作品擅自上傳至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資料儲存平臺,并共享儲存平臺的賬戶和密碼,網民通過檢索即可發現云儲存平臺的網絡地址。由于云儲存平臺的服務成本極低,使得該盜版模式有愈演愈烈之勢。
 
  應用軟件(APP)侵權模式。
 
  以應用軟件為代表的閱讀模式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網絡文學盜版開始向智能設備轉移,應用軟件盜版現象也在蔓延。
 
  微信公號侵權模式。
 
  騰訊微信公眾號數以百萬計,大量公號非法轉載原創版權作品,既不依法獲得許可,也不向權利人支付稿酬。原創作者、原發媒體都是受害者。
 
  “侵權盜版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幣驅逐良幣’的不正常現象發生,還降低了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的服務品質,盜版侵權人之間的惡意競爭更是嚴重破壞了網絡文化創意產業秩序。”聶震寧說。
 
  對此,他在提案中提出五條建議:
 
  一是規范行業秩序,倡導和鼓勵網絡文學版權登記和建立網絡平臺備案制度。
 
  在逐步規范互聯網行業秩序的同時,應倡導和鼓勵權利人進行版權登記、鼓勵正版網絡平臺自愿向版權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備案,以便甄別盜版網站站點。
 
  二是規范搜索引擎的檢索功能,完善事后審核機制及懲戒機制。
 
  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網絡平臺登記備案制度后,版權監管機構通過甄別,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務商提供“白名單”或“黑名單”,以便屏蔽和剔除盜版網站鏈接。健全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事后審查機制,并明確其應承擔侵權的補充責任,如明知是盜版網站或盜版行為仍將其推送或置頂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三是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盡快完成《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的很多條款已不適應時代發展,甚至成為產業發展的掣肘。有關部門應該盡快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盡早修訂完善。
 
  四是加大司法機關查處網絡侵權盜版的力度,提高版權保護水平。
 
  面對日益猖狂的網絡侵權盜版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止步不前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行為的司法審判規則,加大司法審判力度,讓侵害版權的網絡企業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比如對于資源分享平臺、微信公眾號等網絡侵權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對侵害著作權作品數量較多、社會影響較大的網絡平臺企業引入懲罰性賠償,鼓勵對網絡侵權行為實行訴前禁止令規則等。
 
  五是推動新媒體、傳統媒體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
 
  新聞出版廣電單位應逐步建立版權資產管理制度,總結推廣版權運營經驗,鼓勵新媒體、傳統媒體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開展合作,搭建集網絡作品及時備案、網絡轉載稿酬轉付、網絡盜版監測監督和網絡版權糾紛調處的綜合性平臺,推動媒體融合發展,化解版權糾紛,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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