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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號被盜運營商應協助止損

2016-03-10
来源:廣州日報

  手機號被盜

  移動互聯網時代,咱普通百姓跟手機日日“作伴”,同時電話業務合同條款“坑人”的吐槽和糾紛也越來越多。

  昨日,深圳消委會發布的“電信行業電話業務不公平條款評議”卻告訴我們,原來不少“霸王”格式條款侵犯了咱消費者的權益。

  運營商不得單方面變更資費套餐

  消費者經常遇到單方面的資費調整及合同解除情況。比如運營商發布調整資費的,自公告生效日起開始執行新的資費標准;或電信公司因系統升級、業務調整等原因,提前終止了協議。

  消委會點評:

  首先,由於通信服務屬於公共基礎服務,若運營商直接規定解除協議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規定。

  而且通信業務或資費屬於電信服務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因電信運營商升級系統、業務調整等原因進行調整的,屬於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合同法》,非因法定事由或當事人協商一致,運營商不得單方面對資費套餐進行變更。

  使用未滿1個月應以實際產生的費用結算

  很多人吐槽過,手機停機、複機等當月使用不足一個月的情況下,運營商直接按一個月計收套餐費用。

  此種計費方式意味著可能消費者在計費當月僅享受了一小部分服務,卻要承擔當月的套餐費用,這對消費者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消委會點評:

  建議在消費者停機、複機等當月使用不足一個月的情況下,應按無優惠單價計算產生的費用,如果產生的費用超過套餐總價的,則按套餐總價結算,不再退費;如果實際產生費用不超過套餐總價的則按實際產生的費用結算。

  手機被盜運營商應助消費者及時止損

  不少人遇到手機或寬帶賬號丟失後被盜用,進而產生財產損失的情況,這個時候手機被盜後運營商是否要負責?

  消委會點評:

  目前,部分運營商涉及以上內容的條款過於絕對化,完全排除了運營商可能承擔的責任。

  由於發生用戶號碼、通信卡、終端、寬帶賬號丟失或被盜用的情形,有可能是客戶自身的原因導致的,也有可能是運營商內部監管不力或未采取適當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的,對於運營商原因造成的過錯,運營商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在運營商知道消費者服務密碼被遺失或被盜的情況下,運營商作為電信服務的管理者應采取必要的方式,防止消費者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運營商未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在擴大損失的范圍內仍需承擔責任,如用戶手機丟失,電話卡掛失後仍通過服務密碼定制、變更或終止業務的,運營商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運營商發送商業信息時應告知消費者拒收的方式

  很多人的手機上曾受到過以短信、彩信、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廣告信息,但又收到的信息中並沒有告知停止接收的方法,每天刪除手機上的“垃圾短信”都要花費不少時間。

  消委會點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運營商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經營者不得隨意擴大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范圍。

  因此,消費者在生活中經常會收到電信運營商發送的業務推廣短信,如遊戲免流量下載、第三方應用軟件推廣等,此類信息屬於商業信息,部分消費者對此類服務沒有需求並且不希望繼續接收此類信息,但電信運營商在發送此類商業廣告時卻未明確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這種做法違反了《廣告法》,所以電信運營商在發送商業信息時,應在短信中明確告知消費者拒絕接收的方式。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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