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10日表示,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後近一年来,已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这项工作稳步推进,已见成效。
郑淑娜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关於“地方立法权”的问题时作上述表示。
她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到今年2月份,27个省、自治区当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到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占到总数271个中的79%。
郑淑娜介绍,截至2月份,已经有6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有一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报到省人大,正在审批过程当中。
郑淑娜说,立法法给设区的市规定的立法权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环境保护;三是历史文化保护。“他们在制定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当中要严格按照这三个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