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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考证:包拯更多担任经济官员,而非法官

2016-03-14
来源:中安在线

        3月12日~13日,包拯初仕地及其民生理财思想研讨会在和县召开。我省专家经过考证,认为包拯初入仕途并非任扬州天长县令,而是任和州税监。这是在包拯的历史研究中,首次提出其初仕地为我省和县。
  包拯初仕和州有据可查
  一直以来,对于包拯的初仕地,许多人认为:包公进士及第后,朝廷分配他任建昌县(今江西永修县)知县,其父母不愿随他上任。为此,包公辞去了建昌县的职务,于是,朝廷又改派他为和州税监。包公为了尽孝,干脆辞官不做,留在家赡养父母。就是说包拯连和州也没有去过。 但是,研究者饶亮和、常兴胜提出了不同观点。《国史本传》记载包拯“天圣五年(1027年)进士及第,授大理评事,知建昌县,父母春秋高,辞不赴,得监和州税。和与庐虽邻,而其亲不欲去乡里,遂解官归养。”这段记载很清楚地说明,包拯中进士后,第一个外放的官职是建昌知县,但是辞官不去赴任。又“得监和州税”,随即又获得和州税监的官职,但是他的双亲不愿意离开家乡,于是,包拯又“解官归养”,即解去官职,回到家乡奉养双亲。
  包拯更多担任经济官员

  安徽省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翁飞主任联合省内历史学家和包拯后人多次考证。根据1973年出土于合肥东郊大兴集包拯墓志铭记载,“公讳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人。天圣五年进士甲科,初命大理评事,知建昌县。时皇考刑部侍郎家居,皇妣亦高年,乐处乡里,不欲远去,公恳辞为邑,得监和州税。和邻合肥,皇考妣犹不乐行,遣公之官。”从这段记载中,翁飞认为关键的一句话就是“遣公之官”,“之官”就是上任。 包拯在中国历史上以“包青天”的形象出现,公正严明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但是,历史上的包拯更多的是担任经济官员,而不是法官。包拯任和州税监后,辞官归养10年,再次出仕任天长县令。后来任户部判官、户部副使,又长期担任转运使,最后官至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三司是北宋最高财政机关,地位仅次于宰相)。

[责任编辑: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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