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法院系统已出台关於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制度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今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纳入案件正卷备查,口头意见将签字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2日出台的《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对干预司法活动和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从严规定。
这些细则规定:今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对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办案人员要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意见发表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并且不得将该意见作为指导办案的依据。
细则同时明确,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人为控制立案等十五项行为,各法院在报送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将作为特别报告事项予以报送。
此外,针对法院内部人员干预案件的行为,细则规定,如出现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将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