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批文,作為一個展會的“准生證”,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隨著中國展覽業的蓬勃興起應運而生。1997年,國務院頒發了第一個關於展覽業的《通知》。一直到今天,展會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仍在有序地進行。4月6日晚,資深會展職業經理人,中國會展集訓營創始人之一張凡做客由中國經濟網和會展人微廣播共同打造的“會展濤客”,並以“會展批文的前世今生”為題,通過微社群和業界人士進行了分享。
展會批文屬中國首創 曾經不可或缺
3月16日,商務部發文要求部分展覽項目取消行政審批後的銜接工作,政府這一新動向又引起了業界對會展批文的關注。
首先,對於展會批文的來源,張凡稱,在國際展覽業中,辦展需要批文的可能只有中國,所以辦展的展會批文應該是中國體制下的一個原創的管理制度。這是由於長時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中國政府習慣采用行政許可制度來管理社會,行政許可制度說白了就是行政審批制度及政府對於民間和企業,包括對於下級政府和政府下屬機構要辦理的事項要實行事前審批。
談到為何展會批文在很長一段時間都不可或缺,張凡總結了三點:
第一,主辦方需要申請辦展的行政許可。也就是說根據國務院以及那兩個部門的文件,在中國一個機構如果要興辦和續辦展會有五種行政許可事先需要申請,那時候分別是工商等級、公共安全、交通運輸、知識產權,以及展會冠名為中國和國際的。當時展覽會的行政許可不接受展覽公司作為主辦方的直接申請,一方面是政府對非公有制公司的不放心。另一方面是國務院及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在行政文件中為中國的經貿展覽會設定了主承辦相分離的一種組織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展覽公司只能承辦展覽會,而不能主辦展覽會。
對此,張凡特別提到“我見過德國展覽公司在去跑這個批文的時候,千方百計要把自己寫到主辦方的欄目裏面,因為他們對這個產權問題實在是太敏感,他認為承辦方不擁有這個展覽會的產權,只有主辦方才能夠擁有展覽會的產權。”
第二,整合資源的需要。張凡表示,在主辦方和政府、和協會、和有些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基礎上,這些機構同意向展覽公司出具擔任展覽主辦單位的批複和複函,對於展覽公司來講,這種批文既可以作為申請行政許可的必備文件,又是對外宣傳並且輔助招商邀請觀眾的利器。所以這個是他自己非常需要,這個需要其實到現在仍然是存在的。
張凡透露說“在我的印象當中,1995年-2005年,這10年期間,國務院某些部門出具的展會批文一度成為搶手貨,掮客、靠關系搞到批文再專賣給展會的主辦方竟然在很長一段時間成為一個非常熱門的生意,我自己清楚地記得2004年,武漢有一個人還向我兜售國務院某一個部門統一舉辦物流展覽會的批文,開價是10萬元錢,他跟我說是很便宜、很劃得來,由此可見,這種批文在當時是很有市場的。”
第三,是主辦方租賃展館的需要。在2010年以前,展覽主辦方租賃展館館方是必須要批文,館方之所以這樣要求,一方面有的是因為當地的工商局有明文規定,就是沒有批文的展覽會是不能夠租賃展館,一方面展館也想規避自己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
這裏的風險主要指兩種,一方面是騙展,就是這個展覽會的展覽公司、展覽主辦方租館的目的不是為了辦展,而是為了行騙,即通過招商騙取了展商交付的展位費以後,在展覽開幕以前就卷款失聯。另一方面,就是主辦方的展會遭到展商投訴,釀成一個群體性事件,牽連館方租館的責任。
改革審批制度的十年蹣跚
據張凡介紹,展會審批制度的改革,是自2004年邁出的第一步。那年海關總署、商務部下發《關於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事項管理事宜的通知》,宣布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取消對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的資格審批。
到2014年商務部修訂《關於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管理暫行辦法》並公開在往上征求修改意見,這個修改的《辦法》仍然保留了展會分級審批這樣一種制度,以及展會冠名“中國”和“國際”字樣的審批,但不再要求主承辦相分離的展會組織體制,而這個文件到後來一直都沒有出台。2014年,等於這個修改方案就“流產”了。
張凡表示,展會審批制度之所以改革,主要是因為中國展覽業市場化迅速發展,對於政府管理體制的倒逼,中央高層對於行政體制改革的必要性認識及督導也是展會批文含金量持續下跌,神通不再的重要原因。這講到什么觀點,從2004年-2014年其實在審批制度上做了一些改革,這個改革工商局是比較徹底,但是商務部部分只是修修補補,沒有很大的改革,步履蹣跚。
市場經濟體制下 展會批文仍會長期存在
若取消審批,張凡稱主要擔心兩點, 一個是擔心重複辦展的重新又死灰複燃,因為很多地方解決重複辦展通過審批還是管住了。另一個是騙展,審批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把關作用。而展覽業的人之所以處置淡然,張凡認為大家主要是基於對於中國展覽業發展於競爭態勢的一個基本的判斷,重複辦展的問題,向來有之,多年的行政審批並沒有使其絕跡。
對於當下的騙展問題,張凡說道“我個人認為‘十三五’期間解決重複辦展是靠市場競爭,而不是政府調控。防止騙展主要靠展館的事前把關,怎么把關呢?我想應該是這樣的,一個新公司來辦展,租賃你的展館,展館可以要求他提供他的資質和信譽的業內擔保人,如果提不出來有信譽的業內擔保人我就不租館給你,當然還可以收取高額保證金,以防止騙展事件發生後來善後。通過法院起訴騙展機構也是追償損失,懲治不法之徒的有效手段。所以,我個人認為靠行政審批來解決重複辦展和騙展雖然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該做的事情,還是要讓市場來決定。”
雖然倡導讓市場自由競爭,但張凡依然認為在中國展覽市場上,展會批文並非商務部一紙文件可以銷聲匿跡,因為至少下列情況還是需要展會批文的:
(1)商務部這個文件只規定了省商務部門不再審批,對於其他市是否要審批沒有做明確的規定,換言之,這個文件還是有一些餘地,有一些空間的。
(2)黨政機關現在辦展是需要審批的,就是去年中辦、國辦33號文件非常明確的提出來,不但新展需要審批,而且老展、老項目也需要審批,凡是省以上,包括市以上辦的展都要到中央去批、商務部去審批,所以商務部辦公廳這個文件話裏還是有話的,就是它的審批權還是在,只是取消省的審批。
(3)現在冠名“中國”和“國際”的展覽會還是要到商務部科技部和中國貿促會去拿批文,可能有的地方自行可以批,那是你自己,比如說原來上海可以批“中國”或者是“國際”,但是這個批准權限,商務部中央的其他部門也沒有放棄,這還是要批。
(4)展館仍然希望要有批文,北京的展館尤其如此,因為在首都安全問題壓力特別大,展館向展覽公司要批文還是一直要求的。跟公安機關的審批展覽會活動,這也是希望提供具有公信力單位提供的批文。凡是辦過大型活動安全的審批手續的展覽公司都會有所體會。
(5)現在去境外辦展是需要批文的,而且是到中國貿促會去批,尤其是自辦展都是需要批的。
(6)境外展品的入鏡參展海關也需要主辦方出具批文,這個批文不是主辦方自己的文,也是要有關單位提供的批文。
綜上所述,張凡認為,展會批文仍然會長期存在,但是也必須承認,商務部目前這個舉措是貫徹國務“15號文件”,是審批制度一個很大的進步。(徐晶慧 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