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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風控杠桿指標“二合一” 與國際標準趨同

2016-04-11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凈資產/負債”、“凈資本/凈資產”兩個指標下限下調,到底是加杠桿還是降杠桿?需要了解指標下調的背景,兩個指標都是屬于杠桿控制的指標,所以存在雙重控制問題;這兩個指標僅計算表內業務,券商日益發展起來的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并未納入考慮]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即“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并設定不低于8%的監管要求。此外,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于20%調整至10%,將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由不得低于40%調整至20%。]

  在經歷去年夏天的股市巨震之后,在A股市場中往往“談杠桿色變”。

  證監會8日宣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下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雖然近期股市已在逐步恢復,但此時證監會宣布調整券商風控指標,將“凈資產/負債”、“凈資本/凈資產”兩大指標下限同時下調,還是引發了市場擔憂:難道監管層是在鼓勵券商“加杠桿”?

  《第一財經日報》9日從證監會相關人士處獲得回應稱,認為放松杠桿控制的說法,是對指標的誤讀。該人士解釋稱,資本杠桿率的優化,主要目的是根據證券行業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類型,將原來未納入杠桿計算的證券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杠桿計算更合理。

  招商證券(600999,股吧)副總裁、首席風險官鄧曉力在前期參與規則討論,她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凈資產/負債”、“凈資本/凈資產”兩個指標已經不適應監管需求,理應取消,但因為法律原因暫時難以去掉所以保留并下調。未來真正對券商起到約束作用的是“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這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而這一指標對大型綜合類券商是“比較緊”的約束。

  引入資本杠桿率指標

  此次《辦法》修訂有關杠桿率指標的調整,受到極大關注。其中,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即“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并設定不低于8%的監管要求。

  此外,將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于20%調整至10%,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由不得低于40%調整至20%。數字的直觀變化,使得規則調整看上去是放松了對券商杠桿率水平的監管。不過,到底是加杠桿還是降杠桿,需要明確兩個方面。

  第一,“凈資產/負債”、“凈資本/凈資產”兩個指標下限下調的背景。首先,根據證監會相關人士的解釋,這兩個指標都是屬于杠桿控制的指標,所以存在雙重控制問題;其次,這兩個指標僅計算表內業務,券商日益發展起來的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并未納入考慮;再次,《辦法》將這兩個指標優化為一個指標,即資本杠桿率,也就是“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

  基于這三方面原因,“凈資產/負債”、“凈資本/凈資產”兩個指標理應取消,不再成為券商風控的約束性指標。但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才不得不繼續保留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不過,為了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沖突和重復,證監會下調了指標下限,減少不必要的干擾。

  “以前規定"凈資本/凈資產"要大于等于40%,這個指標特別緊。但是這個指標,無論從監管意圖和目的上來講都非常不明確。凈資本/凈資產如果低了,是風險大了嗎?是流動性小了嗎?還是業務規模大了?都不是。”鄧曉力告訴本報,放松這些指標,可以使得其他監管目的非常明確的指標,能夠更加有效發揮作用。

  因此,上述兩個指標下限的下調,與券商財務杠桿率并無多少關系。

  “8%”是松還是緊

  一家大型券商非銀分析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此次規則修訂引入的“資本杠桿率”是一個新的指標,因為其不但區分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還區分了表內資產和表外資產。這與2006年建立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制度,是非常大的改變。

  那么,資本杠桿率不低于8%,對應券商的財務杠桿是多少?是升了還是降了?

  根據證監會相關人士的解釋,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該人士認為,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準進行測算,并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前述非銀分析師告訴本報,目前券商有三類表外業務已經具備較大規模。

  一是衍生品,比如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利率掉期、權益互換等。衍生品的同業交易方式都是杠桿交易,按照傳統的模式在賬面上只是記錄保證金的部分,保證金背后的合約價值,或者潛在的風險敞口,實際上是保證金的N倍,高的可能達到幾十倍。還有券商資管和直投業務。此前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是做平臺、做委托業務,不直接與券商自有資本掛鉤,但是實際上資產管理業務因其“剛兌”風險,也需要凈資本做準備,納入整體風險管理體系考慮。第三塊主要是券商轉融通業務。

  “我大概也測算了一下,如果按照原來的計算方法大概財務杠桿在3倍,如果按新的核心凈資本比表內外資產計算,對應的是4倍左右。”該分析師認為,規則調整并不意味著監管層對券商加杠桿“更加積極”或“更加樂觀”這樣的態度,在經歷去年市場波動之后,維護市場穩定是投資者、券商、監管層共同希望的事情,這時候監管層也不會選擇鼓勵加杠桿。

  鄧曉力告訴本報,8%的指標不但不是放松反而是有所收緊。一方面,對比銀行4%的下限,券商不得低于8%的要求是高很多的。另一方面,對于大型綜合類券商,特別是表外業務規模較大的券商,8%的下限會形成比較緊的約束。

  “我們在前期討論過程中,從大型券商的角度,曾經提出希望對衍生品等業務的約束要再放松一點,比如要考慮對沖,在持有現貨同時賣空期貨的情況下,買賣之間的對沖使得風險并不大。但是現在計算衍生品并不會具體去看是空頭還是多頭,計算規模會有所放大。”鄧曉力告訴本報,監管層也有其考慮,在衍生品發展時間較短、接觸衍生品的機構不多的情況下,監管還是要以控制風險為主。

  在她看來,目前行業前十大或前二十大券商,業務都是相對比較綜合的,這些公司在全行業里的系統重要性也比較高。資本杠桿率不低于8%的要求,可以對這些大型券商形成比較嚴格的約束。對于業務比較單一的券商,由原來凈資本/凈資產的指標約束,變為資本杠桿率不低于8%的約束,可能會是放松杠桿約束。但是因為業務比較單一的券商,本身風險就比較小,就算是杠桿指標放松,券商的風險也不會太大。

  另外,前述非銀分析師也提出,券商加杠桿實際上是市場行為,在投資者需要資金、要融資的時候,券商才會通過各種渠道去增加負債,是一個為適應市場需求而“被動加杠桿”的過程。因此,如果短期內需求沒有太大變化的話,市場低迷的時候,就算指標放寬,也不會增加券商去加杠桿的熱情。

  與國際標準趨同

  據本報了解,此次規則修改并非短期安排,此前證監會機構部曾牽頭對國內主要券商、事務所、咨詢機構進行過調研,對全世界主要的投資銀行風控、監管進行過整體分析。

  “在調研過程中大家有比較深刻的認識。第一,各家監管都是以資本為主;第二,以風險控制為首;第三,監管機構關注的更多是系統性風險。”鄧曉力透露,各國計算指標略有不同,但是目的和方向是非常明確的。而證監會此次做出修改,正是與國際趨同。

  比如,此前國內券商一直使用的“凈資本”的概念,與國際通行的“凈資本”含義并不完全一致。此次將資本區別為凈資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等具體范疇,是在與國際標準靠近。

  另外一個明顯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指標是流動性風險指標。此次規則調整將原有反映流動性的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從40%調低至20%。據證監會相關人士介紹,這一調整主要是針對目前《辦法》旨在防范流動性風險的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實際針對性不足,難以有效防范流動性風險的問題。

  “流動性風險監管,這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以后提出來的,之前對流動性風險都沒有很好的監管方法,而這一次也納入指標之一,也體現出監管與國際趨同的特點。”鄧曉力特別提出,對上述相關指標的修訂,確實經過了很長時間的醞釀。在討論過程中,券商也提出特別希望與國際接軌,因為很多券商都是同時在A股、H股上市,標準統一有利于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券商的理解和評判。

  上述非銀分析師表示,目前投資者“談杠桿色變”,可能還是在去年的陰影里沒有走出來。而且現在信心依然不是很穩定,市場還沒有完全恢復,如果又開始加杠桿,可能會對監管層的判斷有所懷疑。

  不過她也認為,與國際水平相比,我國券商杠桿率還處于非常低的水平,平均2~3倍,高峰極端情況也只有5~6倍,而國外平均常態在10倍左右,高峰可達15~20倍,客觀來講,券商確實需要一個“松綁”的過程。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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