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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雜掟黎智英案 3人襲擊罪成

2016-04-20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壹傳媒集團創辦黎智英於前年非法佔領期間,在金鐘被3人投擲劇臭的豬內臟,3人更涉打傷兩名糾察。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商人李小龍被裁定襲擊黎罪成;食店東主葉永志早前已認罪,昨求情稱「黎智英是始作俑者」。裁判官認為判監是合適做法,案件押後至5月3日,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3被告須還押監房。
 
  首被告陳國雄(30歲)、次被告葉永志(44歲)及第三被告李小龍(44歲),被控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們於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西行線襲擊黎智英、糾察的郭紹傑及柯耀林。
 
  ●次被告早於審訊期間認罪
 
  李紹豪裁判官裁決指出,對於襲擊黎的首項控罪,黎承認被濺開的內臟汁液影響視線,故質疑他能否清楚看見3人施襲;其英文證供表示看到3名男子施襲,但在法庭盤問下又稱純屬推論,口供前後矛盾。李官對郭及柯部分證供亦有保留,或有誇張失實成分,故須依賴呈堂錄影片段作佐證。
 
  李官認為,次被告與第三被告是「共同計劃犯罪意圖」,裁定2人有罪;第3被告以手機拍下案發經過,已列為呈堂證物。片段中可見鏡頭是對準黎身處的帳篷門口,等候擲內臟事件,顯示第三被告擔當拍攝者角色,有預謀地針對目標人物。但因片段沒有拍攝到陳施襲,裁定陳無罪。
 
  ●2人被阻離開襲「糾察」罪成
 
  對於襲擊郭及柯的控罪,陳雙手拉扯郭右臂及箍郭的頸部,亦推柯倒地;葉則用手揈開郭,顯然是蓄意構成即時的人身暴力。李官裁定郭行使合法的「公民拘捕權」,因當時陳及葉是疑犯,郭及柯用非暴力方法阻止2人離開,故葉不能以自衛為由而反抗還擊,陳也不能為營救葉而傷害郭,裁定2人有罪。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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