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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紛指可引刑事罪行條例究責 港獨組黨涉觸犯煽動罪

2016-04-2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偉立報道:「港獨」分子組黨恐將難逃罪責。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重申「港獨」違反《基本法》及「 一國兩制」,強調執法部門會依法處理。不過,社會對「港獨」到底觸犯哪一條《刑事罪行條例》看法不一,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認為,「港獨」可能違反煽動罪,但最重要視乎組黨後有什麼實質行動;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就指,組黨本身並非煽動行為,惟「港獨」言論超出言論自由範圍,有煽動之嫌;他歡迎執法部門調查鼓吹「港獨」是否涉及刑事罪行。
 
 
  黎棟國:律政司長已清楚說明
 
  黎棟國表示,「港獨」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認為律政司司長已經清楚說明政府的立場及處理,他沒有進一步補充。他沒有透露「港獨」到底觸犯哪條《刑事罪行條例》,但指法律是很明確與白紙黑字,相信如果市民想採取任何的行動,但覺得可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可以請教他們自己的法律顧問。他又呼籲大家不要集中於「港獨」的課題,因為香港還有很多其他問題要處理。
 
  至於警方將根據哪條法例及什麼法律處理「港獨」問題,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是執法部門,根據香港特區法例所賦予權力,在香港執法。對於任何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警方定會依據法例處理。
 
  葉劉:企圖煽動足以構成犯罪
 
  《人民日報》海外版日前指「港獨」分子組織政黨屬實質行動,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煽動等罪行,但本港政界與法律界人士對港獨究竟違反哪條《刑事罪行條例》看法不一。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可能違反煽動罪,但最重要視乎組黨後有什麼實質行動。她解釋,針對「港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可能適用,條例列明引起對香港政府的憎恨,加深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敵意,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都可以構成煽動意圖。企圖或準備作出這些煽動意圖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初犯可罰5000元及監禁兩年。
 
  何君堯:政黨政綱有煽動之嫌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何君堯表示,組黨本身並非煽動行為,需要看有關政黨的政綱,若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團體可被取締或吊銷牌照。他指出,「港獨」言論超出言論自由範圍,有煽動之嫌,歡迎政府循4個方向調查鼓吹「港獨」是否涉及刑事罪行。
 
  他說,最近出席大學有關港獨的討論會時,有提倡者發表涉及暴力的言論,惡意挑起群眾情緒,已經有煽動之嫌,雖然本港仍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但他認為可以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的第3、9及10條,有關叛逆及煽動的條文,至於是否檢控,應交由警方及律政司調查後考慮。
 
  另外,中聯辦副主任林武昨午出席活動時被傳媒追問,「港獨」人士組黨如何觸犯刑事條例時,他表示已有權威人士作出回應,自己不再評論。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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