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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31省份落馬“首虎”17人尚未獲刑

2016-04-25
来源:新京報

  2015年8月4日,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

  


  近日,最高檢一周內公布的兩條信息顯示,山東檢察機關和青海檢察機關分別對秦玉海和栗智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除被指控罪名相同外,記者注意到,秦玉海和栗智分別是十八大後河南和新疆的落馬“首虎”。

  原標題:31省份落馬“首虎”17人尚未獲刑

  落馬前,秦玉海的身份為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這位愛好攝影的官員於2014年9月21日被中紀委宣告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栗智也同樣任職地方人大,此前其職務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5年3月11日,中紀委宣布栗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記者初步統計,在31個省份的落馬“首虎”中,已有13人被宣判獲刑,刑期從5年到無期不等;5人所涉案件已審理完畢等待擇期宣判;除栗智和秦玉海外,另有10人案件尚處在立案偵查階段尚未被提起公訴,此外還有1人僅被做降職處理。算上秦玉海和栗智,目前有17人尚未獲刑。

  李春城是十八大後首個落馬高官,他於2012年12月被通報正在接受組織調查;而內蒙古原常委王素毅則是十八大後首個獲刑的省部級高官。與李春城從接受調查起近三年後才“等來”法庭宣判不同,王素毅從接受組織調查到走完整個司法流程的時間僅一年有餘。

  同時,除周永康和劉鐵男外,王素毅也是目前宣判的“大老虎”中唯一獲刑無期的。

  與涉嫌貪汙受賄犯罪的“首虎”們極為相關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實施近半年後,兩高於上周發布了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其中對量刑數額和具體情節都做出明確規定。

  接受調查後多久進入司法程序?

  時間長短無定論,紀委和司法機關銜接發生變化

  從13位已獲刑的地方“首虎”落馬情況來看,其案件大體經曆幾個過程:接受中紀委調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移交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受審,法院宣判。

  在移交司法前,紀委主導落馬官員的案件調查。以北京“首虎”呂錫文的案件來看,去年11月11日,中紀委宣布北京市委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不到兩個月後的2016年1月5日,中紀委再次公布,呂錫文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在當天通報中,中紀委曆數呂錫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多項事實。而對於其涉嫌違法的行為僅有一句描述: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看來,紀委不是黨內司法機關,重在執紀而非執法,“從通報中可以看出,對黨內的處分一般用紀律的語言表達,對觸犯法律的部分內容和行為一般說得較簡單。”

  記者盤點31位地方“首虎”從接受紀委調查到進入司法程序的時間,發現長短不一。如李春城從接受紀委調查到案件立案偵查,時間最長近17個月;最終被認定犯玩忽職守罪的童名謙,僅接受紀委半個月調查就被移交司法機關。

  “紀委立案調查時間半年、一年都有可能,但重要的是紀委和司法機關的銜接上發生了變化”,莊德水表示,以前黨內紀檢機關會花很長時間調查官員的貪腐行為,把涉嫌貪汙的事實、情節和金額調查清楚後再移送給檢察機關。但按照新的“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法銜接”的思路,紀委對涉嫌違紀的事實進行調查,一旦發現有犯罪事實,在完成違紀處理後會及時移交給檢察機關偵查。

  公訴及審理地點選擇有何講究?

  無一人在任職所在地接受審判,異地審理首先考慮公正

  從已獲刑的13位地方“首虎”的情況看,無一人是在其任職所在地接受審判。

  對高官貪腐案件實行異地審理有相關法律規定。刑訴法第二十六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的第14、15、18條為司法機關“指定管轄”提供了依據。

  從事刑訴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告訴新京報記者,最高檢可單獨指定由地方檢察機關偵查,但無權單獨指定公訴地點,雖然從通報來看是由最高檢直接指定公訴地點,但實際上指定公訴地前須跟最高法協商,最高法也會指定同級法院審理。

  另外,程雷表示,現實中對異地公訴和審判地的指定往往有些原則可以考慮。

  “異地審理首先考慮公正,地方‘首虎’往往是省裏高級官員,在當地審理可能無助於實現公正。”程雷表示,同時還需考慮司法效率,原則上按就近原則,證據、證人和被告人的轉移都能節約司法資源。如廣東首虎“萬慶良”在廣西受審、遼寧首虎“陳鐵新”在黑龍江受審。

  但現實情況也顯示,一些案件的指定地點與貪官任職地相去甚遠,如雲南原省長沈培平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四川大學刑訴法教授龍宗智就此表示,辦案力量、辦案經驗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比如,北京一中院審理兩只“首虎”內蒙古原常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王素毅和雲南原副省長沈培平,就與其審過很多大要案有關。

  此外,可能存在關聯的案件更易在一地集中審理。程雷舉例說:“比如周永康案牽出的‘石油系’和‘政法系’,主要是分在了兩個地方,一是天津、一是湖北。湖北司法機關在審理過一個案件後積累了經驗,加之證據有關聯,集中審理一批有助於提高司法效率。”此前,與周案有關的蔣潔敏案、王永春案、李春城案和郭永祥案均在湖北審理。

  新司解對“首虎”刑期有何影響?

  專家稱對“大老虎”刑期幾乎不構成影響

  記者梳理發現,從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的時間一般都較長,多人的偵查期都近10個月。其中正等待法院擇期宣判的青海省委原常委毛小兵從被立案偵查到公訴時長近15個月;時間最短的是童名謙,曆時近5個月,其罪名為“玩忽職守罪”。

  程雷解釋,偵查階段主要是證據偵查、取證,傳統上職務犯罪案件主要依賴口供,但現在法律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准要求越來越高,所以倒逼偵查程序規格越來越高,而且隨著涉案金額增多,每筆都要准確查實需要大量精力。

  莊德水還稱,時間主要是服從於辦案質量,如沒有坐實證據而匆匆判案,由此造成冤假錯案則會對司法造成很大傷害。此外,一些案件在查辦中涉及范圍可能超出預估,甚至出現人中人、案中案情況。

  上周,關於貪汙賄賂案件量刑的司法解釋出爐。新司法解釋不僅劃定了新的數額標准,同時也對犯罪情節進行了明確。

  龍宗智提到,司法解釋出台後,進入一審開庭和一審判決的案件可能都會加速進行。

  而對於民眾普遍關心的“大老虎”刑期問題,多位受訪者認為影響不大。

  一參與過多起“大老虎”審判案件的法官表示,新司法解釋對於數額較小、在罪與非罪之間的貪汙受賄行為影響應該較大,此外有了更明確的情節參考。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秉志同樣認為,新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大老虎”們的刑期幾乎不構成影響,“因為他們的涉案金額一般較高,比如上千萬,在300萬以上沒什么變化。”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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