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

國土部“土十條”:重度污染耕地禁種食用農產品

2016-06-01
来源:京華時報

   繼2013年9月發布“大氣十條”、2015年4月發布“水十條”后,國務院日前印發被稱作“土十條”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根據這一行動計劃,為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我國將對農用地實施分類管理,重度污染的耕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于建設用地則實施準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同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1 2020年底前摸清污染詳情

  《行動計劃》開宗明義指出:“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污染較為嚴重,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之一。”

  污染治理首先需要摸清底數,《行動計劃》要求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行動計劃》同時要求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據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05年至2013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開展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面積約為630萬平方公里。1999年以來,國土資源部開展了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截至2014年,已完成調查面積150.7萬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調查面積13.86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68%。2012年,農業部啟動了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調查面積16.23億畝。

  總體上看,已完成的土壤環境調查,初步掌握了全國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調查時間跨度大,調查方法不統一,調查精度難以滿足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現有調查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調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獲得地塊尺度的土壤污染數據。

  土壤污染監測方面,截至2015年12月,環境保護部已在全國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31367個,其中包括一般點位22816個,風險點位8551個,覆蓋90%縣(市、區)。2016年擬再增加7000個風險點位。據了解,除環保部門外,開展土壤監測調查的部門還有農業、國土部門。

  2 優先保護類耕地不得占用

  為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行動計劃》要求對農用地實施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行動計劃》要求各地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同時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

  重點監管行業是如何考慮的?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篩選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作為重點監管行業,主要考慮是,這些行業排放的污染物均為重點監管污染物,嚴重威脅土壤環境和人體健康。

  對于安全利用類農用地,此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

  對于重度污染的耕地,則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

  3 各地要建污染地塊名錄

  為防范人居環境風險,《行動計劃》要求對建設用地實施準入管理。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相關責任方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4 土壤污染修復三地先行

  《行動計劃》指出,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同時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

  此外,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其他省份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

  5 鼓勵檢方提起公益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行動計劃》明確,將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的地區,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

  要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2016年底前,國務院將與各省(區、市)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并將分年度對各省(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農用地分類管理

  優先保護類

  (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

  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

  安全利用類

  (輕度和中度污染的)

  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

  嚴格管控類

  (重度污染的)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

  時間表

  2017年底前

  發布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2018年底前

  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到2020年

  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

  到2030年

  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到本世紀中葉

  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昨天,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戰略部署。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土十條》的相關內容和目前我國土壤情況進行了回應。

  1土壤污染有什么特點?

  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顯的特點。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察覺。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現危害通常時間較長。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由于土壤性質差異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空間變異性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難可逆性。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艱巨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很難恢復。總體來說,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2土壤中污染物有哪些?

  土壤中的污染物來源廣、種類多,一般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

  無機污染物以重金屬為主,如鎘、汞、砷、鉛、鉻、銅、鋅、鎳,局部地區還有錳、鈷、硒、釩、銻、鉈、鉬等。有機污染物種類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多環芳烴、多氯聯苯、有機農藥類等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3對地下水源有何影響?

  地下水污染是指由于人為活動造成地下水質惡化的現象。土壤污染是淺層地下水污染的一個重要來源,土壤中的一些污染物容易淋溶或隨滲水進入地下水,日積月累造成淺層地下水水質變差,最終導致污染。

  4土壤污染主因是什么?

  我國的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是造成其周邊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礦渣、危險廢物等各類固體廢物堆放等,導致其周邊土壤污染。汽車尾氣排放導致交通干線兩側土壤鉛、鋅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污染。

  二是農業生產活動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養殖等,導致耕地土壤污染。

  三是生活垃圾、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池、廢舊燈管等隨意丟棄,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四是自然背景值高是一些區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屬超標的原因。

  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篩選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作為重點監管行業,主要考慮是,這些行業排放的污染物均為重點監管污染物,嚴重威脅土壤環境和人體健康。

  5做了哪些防治工作?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尚未形成。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科學家開始關注礦區土壤、污灌區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農藥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問題。“六五”和“七五”期間,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開展農業土壤背景值、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和土壤環境容量等研究,積累了我國土壤環境背景的寶貴數據,在此基礎上制訂并于1995年發布了我國第一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近年來,我國土壤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組織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掌握了我國土壤污染特征和總體情況;二是出臺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體系;三是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工作,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四是制定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五是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6環境保護有多少標準?

  我國現行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包括三類、48項標準:一是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類標準,包括1項土壤環境質量標準、3項特殊用地土壤環境評價標準、4項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保護技術導則;二是土壤環境監測規范類標準,包括1項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37項土壤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三是土壤環境基礎類標準,包括2項相關術語標準。

  下一步標準制修訂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訂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替代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是制修訂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制訂可降解農用地膜標準,修訂農用地膜、農藥包裝標準;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五是分類研制一批土壤環境標準樣品。

  7土壤污染后如何修復?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過修復降低其風險或危害,恢復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土壤修復是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一般包括生物修復、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3類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是上世紀80年代發展起來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和生物聯合修復技術。優點是不破壞土壤有機質,不對土壤結構做大的擾動,成本低;缺點是修復周期長,通常不適宜對高濃度污染土壤的修復。

  物理修復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優點是修復效率高、速度快;缺點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優點是修復效率較高、速度相對較快;缺點是容易破壞土壤結構、因添加化學藥劑易產生二次污染等。

  8修復地塊成本有多少?

  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通常可分為調查評估、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階段。調查評估主要包括污染物識別,污染程度和范圍確定,污染風險評估,修復目標值制定等;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設計主要包括修復技術篩選、工藝參數確定、工程量估算、可行性論證、施工圖設計、環境管理計劃等;工程施工是指按照方案設計要求,組織實施現場施工和工程建設等;工程驗收是對修復工程效果進行監測評估。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成本因污染物類型、污染程度以及修復技術的不同,其成本差異較大。一般來說,農用地治理與修復成本每畝從幾千元到幾萬元,污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復成本每立方米從幾百元到幾千元。

  9修復產業發展狀況如何?

  我國從“十五”期間開始研發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特別是“十二五”以來,在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針對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從2010年的10多家增加到近1000家,從業人員從約2000人增加到近1萬人;項目數量累計達300多項。總體來看,從技術儲備、人員隊伍等方面,基本具備產業發展的基礎。

  隨著《土十條》的發布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鏈將逐步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形成一批專業化的土壤修復企業。通過規范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可以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责任编辑:郭美红]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