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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鎮政府敗訴13年拖欠3700萬元 被列為“老賴”

2016-06-23
来源:新京報

  昨日,周勝喜拿著丹東市中級法院6月13日作出的《執行決定書》。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原標題:遼寧一鎮政府被列為“老賴”

  19年前,遼寧的周勝喜和鎮政府簽下一紙合同“盤下”了鎮政府的廠房進行經營,但隨後發現,他所經營的廠房承擔著鎮政府的巨額債務,周勝喜隨後便將鎮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勝訴,但因為鎮政府號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時至今日,鎮政府拖欠周勝喜本息共計3700萬元一直擱置。

  新京報記者昨日獲悉,本月,經周勝喜申請,法院將鎮政府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周勝喜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最高院限制“老賴”消費的相關規定,會進一步向法院申請,限制長甸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的消費等相關事宜。

  簽一紙合同巨額債務攬上身

  75歲的周勝喜是遼寧人,1997年8月,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進行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該縣長甸鎮政府在改革鎮辦企業長甸砂輪廠的過程中,於1997年12月與周勝喜簽訂了合同,約定周勝喜支付鎮政府220萬元,同時承擔砂輪廠債權債務各600萬元左右。

  合同簽訂後,周勝喜才發現鎮政府所享有的債權,早已被他人把錢要走,自己莫名承擔了一身債務。“我買到的不是企業,是企業600萬的債務,這一下子讓我陷入絕境……”

  2001年5月,周勝喜將長甸鎮政府起訴至丹東中院,同年11月,丹東中院判決鎮政府賠償393萬元。長甸鎮政府上訴至遼寧省高院。2002年4月,遼寧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同年12月,丹東中院裁定中止訴訟。

  2003年7月3日,丹東中院判決駁回周勝喜的訴訟請求,長甸鎮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周勝喜上訴,2003年12月,遼寧省高院終審判決長甸鎮政府賠償周勝喜247萬餘元,並從1997年11月30日起承擔相關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責任。

  2004年8月,周勝喜向丹東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執行不到財產,2005年5月遼寧高院指定由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一個月後,沈陽鐵路運輸中院指定由丹東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遭遇執行難兒子患病無錢醫

  周勝喜拿著勝訴判決,卻在12年內沒有拿到自己的錢。

  而在此期間,周勝喜被砂輪廠之前的債權銀行起訴至法院,砂輪廠被拍賣償還銀行的債務。但長甸鎮政府和周勝喜之間的債務執行,卻一直是老大難問題。

  有全國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寫信反映此案執行難的情況,最高法院曾督辦此案執行。

  2011年,因本案長期未能執結,遼寧高院裁定由丹東市中院執行。2011年9月,丹東中院裁定“長甸鎮政府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次執行”。

  “我有一份19年前的合同,有一份13年前的判決,但這兩份的法律文書卻不管用……”周勝喜表示,19年前自己擁有經濟師職稱,擔任過寬甸縣農行辦公室主任,曾想借企業改革的機會做出些事業,但今年75歲的他在漫長的訴訟和執行中被查出了多發性腦梗死、糖尿病、高血壓等多種疾病。

  據周勝喜介紹,他生病急需用錢時,鎮政府給過一些治病的錢,總共80餘萬元。而最讓他痛心的是,在此過程中自己的大兒子因病不治去世,當時一身債務的周勝喜拿不出錢給兒子支付治療費。

  執行未果鎮政府進“黑名單”

  鎮政府真的沒有錢嗎?據周勝喜的代理律師介紹,長甸鎮政府有多處財產可供執行,鎮政府有養魚場出租、電站收入等。丹東中院曾想拍賣鎮政府的舊辦公樓,鎮政府向法院打報告,要求如果拍賣就新舊辦公樓一起拍賣,法院遂中止拍賣,後鎮政府將查封中的舊樓變賣。丹東中院還曾劃走鎮政府的25萬元,後鎮政府稱是扶貧款,需專款專用,法院又將錢退回。

  根據遼寧省高院的判決,247萬元自1997年11月開始計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至今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長甸鎮政府應償還周勝喜3700餘萬元。

  經周勝喜申請,今年6月,丹東中院決定將長甸鎮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丹東中院6月13日作出的《執行決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周勝喜與被執行人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出售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周勝喜申請將被執行人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院經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1條的規定,決定將被執行人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納入被失信執行人名單。

  鎮政府曾回應無錢可還

  昨日,新京報記者就巨額債務的對策問題致電長甸鎮黨委王書記,直至下午6時,對方一直未接電話。之後記者收到對方“我現在正在開會”的短信。

  今年3月份,長甸鎮政府田姓鎮長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出示過一張“付款情況表”,上面顯示:自2005年以來,長甸鎮政府向周勝喜所支付的欠款,其中最小的一筆5000元,最大的一筆22萬元,截至2016年3月共支付106萬元。

  田姓鎮長稱,並非政府不想還錢,但僅靠該鎮自身根本還不上這些錢,還在申請縣裏幫助解決。

  該鎮長同時提出,希望可以暫停利息,掛賬,否則“這樣下去永遠還不起這筆錢。”

  律師:將向法院申請限制消費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以及有關消費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坐飛機、住賓館、買車、旅遊度假等九類法律所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周勝喜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政府機關應該也在規定范圍之內,在欠款未還清前,應當對鎮裏的負責人限制消費。律師會進一步向法院申請,限制長甸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的消費等相關事宜。

  專家:應追加執行上級政府

  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青峰表示,在債務糾紛這類民事案件中,政府與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帶頭遵守法律的生效判決,但實際情況並不盡如人意,所以,是否可以由上級政府統籌解決鎮政府的欠款,隨後要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追責,在本案中,合同裏約定周勝喜享有廠房的部分債權,但錢卻被別人拿走了,這中間應該有一些問題,需要追究到底。同時,政府部門中“新官不理舊賬”的心態比較普遍,但這種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執行專家譚秋桂表示,建議政府無力還債時,將上級政府追加為被執行人,以解決政府對判決的不執行問題。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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