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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等六家券商陷两融业务诉讼案

2016-07-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近日,國都證券因兩融業務風控不當卷入訴訟案。在此前,已有中信建投、申萬宏源(6.270, -0.06, -0.95%)、興業證券(7.560, 0.00, 0.00%)、光大證券(17.720, 0.06, 0.34%)、海通證券(15.920, 0.12, 0.76%)五家券商陷入涉及金額在千萬元以上的兩融業務訴訟案,均涉及投資者被強行平倉的案件。

 
  此外,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則是被強制平倉后能否得到賠償。有業內人士表示,一家普通證券公司活躍股民眾多,賠償數目不容小覷,亦是對證券公司的極大壓力。業內人士表示,如果該券商與兩融客戶的合同里說明了可以視情況調整強平時間,客戶在簽字時意味著已經同意和接受證券公司可能的這個行為。也有言論認為,于情于理,券商應當與投資者進行協商,而不是直接強制平倉。
 
  國都證券兩融業務現四大疑問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國都證券兩融業務風控不當,致使我的賬戶‘穿倉’,虧光了我賬戶里796萬元的自有資金,如今我反而成了被告。”個人投資者甄某向《中國經營報》記者反映。
 
  對于國都證券兩融業務的合規問題,甄某和代理律師指出了四大疑點,比如,438萬元融資金額遭莫名套現,買入非標股票卻沒有提示,系統委托和成交時間的前后倒置等。
 
  疑問一:融資莫名“套現”。6月10日,甄某通過國都證券交易軟件以“普通賣出”方式將持有的寧波銀行(14.850, -0.05, -0.34%)全部賣出,獲得資金8684035元。在甄某清倉寧波銀行當天,就拿出賬戶中的8669012元增倉了315100股海通證券。“當時我賬戶僅持有海通證券一只股票,共投了12795800元累計持有469100股。”據甄某回憶。6月12日,當甄某賣出海通證券時,融資資金再次遭遇了相同的直接劃轉。“就這樣,我融資的全部資金4382268元,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全部被動地‘套現’到了我賬戶內的可用資金余額。”
 
  疑問二:買“非標”無提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些融資資金還能暢通無阻地買入非融資融券標的,而國都證券的交易系統未加以提示阻攔。多位券商人士表示,利用兩融回轉交易機制進行非兩融標的股買賣,在券商中并不罕見。對于客戶而言,通過“繞標”交易可以規避滬深交易所對兩融標的范圍的監管,擴大可操作標的范圍,而券商在一次回轉交易中則可以收取兩筆利息。
 
  疑問三:未平倉致爆倉。資料顯示,甄某賬戶在7月8日的維保比例僅為88.53%,已經出現明顯穿倉。最終,甄某賬戶里40萬股長城電工(10.510, -0.45, -4.11%)在7月9日以跌停價格成交。甄某表示,由于國都證券沒有及時強平,最終造成穿倉,“國都證券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我的重大損失”。國都證券則在舉證材料中指出,“客戶由于自己投資失敗導致爆倉,該客戶自開戶以來通過銀證轉賬累計凈轉出約260萬元,而爆倉時約欠公司77萬元,客戶具備償還能力。”
 
  疑問四:交易時點顛倒。除了強平不及時外,“強平成交在前、委托成功在后”的細節也引起了甄某的懷疑。在國都證券凍結甄某對賬戶的管理權限后,國都證券交易系統顯示的強平成交時間和委托時間出現了顛倒。
 
  申萬宏源遭索賠1億元
 
  據新浪財經報道,今年2月25日,股民訴申萬宏源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初審開庭。投資者陳俊狀告申萬宏源于去年股災期間在強制平倉其兩融賬戶過程中造成侵權,要求賠償直接經濟損失5500萬元和預期利益損失4500萬元,合計人民幣1億元。
 
  本次庭審,投資者和申萬宏源雙方就兩個爭議焦點展開辯論,一是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二是侵權行為如果存在,被告應如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原告方認為,申萬宏源在對投資者賬戶實行強行平倉的過程中,進行了錯誤的兩融賬戶擔保維持比例提示,使其喪失了補充擔保物的時間,最終未能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導致其賬戶被強制平倉并蒙受巨額損失。被告方則堅持,申萬宏源在此過程中所有操作都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所有指控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興業證券被證監會處罰
 
  據界面報道,今年2月19日,興業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18日收到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由于興業證券在2015年7月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中出現差錯,被責令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報監管局。
 
  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稱,經查,2015年7月7日,興業證券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
 
  興業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1)32號)第十八條第一項和《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責令興業證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該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海通證券10次強平被起訴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近日,海通證券與個人投資者榮某的融資融券業務糾紛首次開庭審理。雙方就原告榮某因被告海通證券平倉而出現的損失計算、榮某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海通證券與榮某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的有效性等問題,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并進行首輪陳詞答辯。
 
  據了解,案件起因于海通證券對榮某擔保物的強制平倉。2014年榮某在海通證券申請開立了融資融券交易賬戶。此后榮某以秦川機床(8.510, -0.13, -1.50%)765.82萬股作為擔保品,分別融券賣出50ETF、180ETF及300ETF。其間因榮某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足130%的平倉線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品,榮某持有的237.73萬股秦川機床被海通證券分10次強制平倉。
 
  庭審舉證過程中,對于強制平倉帶來的損失評估,雙方各執一詞。原告榮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海通證券每一次強平帶來的成本差與每次強平的股票數的乘積就是損失,以此計算,海通證券10次強制平倉損失額累計411.03萬元。對此,海通證券的代理律師則進行了反駁,認為只有當榮某把所有股票予以拋售之后才能計算損失。
 
  中信建投被訴違規“套現”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7月6日,中信建投與余某的融資融券業務糾紛首次開庭審理。余女士要求被告返還2015年6月30日被平倉的股票,以及這些股票的分紅和配股。而被告中信建投則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屬于融資融券合同糾紛,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應由北京仲裁委員會審理。
 
  2012年9月,余女士、周先生在中信建投望京營業部開立了2個融資融券賬戶。2015年5月份,大牛市令股民想要融資買股非常困難。周先生告訴記者,當時營業部副總經理王某某向他們推薦了公司的新業務叫“套現業務”,即證券公司操作50ETF、300ETF的交易所產生的資金,直接撥入投資者賬戶中。2015年6月初,王某某幫助周先生、余女士的兩個賬戶上套現9000余萬元資金,加上自有資金6500萬元,共計1.55億元。
 
  2015年6月29日晚,王某某通知余女士,如果2個賬戶不追加擔保品,賬戶將會被公司強制平倉。余女士表示:“我們本來打算追加擔保物的,只是還沒來得及,沒想到在6月30日上午一開盤,我們的兩個賬戶內的股票就被強平了。”中信建投開展的“套現業務”創新業務到底屬于兩融業務還是借貸關系成為在庭審的焦點。
 
  光大證券年報披露4000萬元訴訟案件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在光大證券2015年年報中顯示,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案由為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訴訟標的3939萬元。
 
  光大證券將此訴訟事件作為期后事項披露,并未對該案件作出詳細描述,既未說明此案件到底是涉及單一投資者,還是多位投資者,也未說明此案件所涉糾紛發生在何時,僅僅指出“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截至本報告日,本公司無法判斷損失(包括相關費用支出)的可能性。”
 
  這一金額相對光大證券融資融券規模并不算大, 但對于剛剛從“8?16”事件中恢復過來的光大證券來說,再次陷入訴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年報顯示,公司有502宗投資者因“8?16”事件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涉案總金額為6786余萬元。123件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其余案件尚未有審理結果。
 
  投資者難獲賠?
 
  據北京商報報道,證監會于2015年7月1日晚間推出兩融新規,證監會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和比例要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法。
 
  新規的出爐,增加了維穩背景下風險控制的靈活性和彈性。但是,靈活性和彈性猶如一把雙刃劍,因此產生了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關于平倉時間的糾紛。
 
  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該券商與兩融客戶的合同里說明了可以視情況調整強平時間,客戶在簽字時意味著已經同意和接受證券公司可能的這個行為。也有言論認為,于情于理,券商應當與投資者進行協商,而不是直接強制平倉。
 
  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投資者若不及時清倉,證券公司就得幫投資者追加保證金,對于上市券商而言,需要通過董事會批準,流程相對復雜;另一方面,追加保證金若通過證券公司操作,證券公司會因此承擔較大風險。
 
  此外,一家普通證券公司活躍股民眾多,賠償數目不容小覷,亦是對證券公司的極大壓力。
 
  有分析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多為投資者考慮,處理方式應更加人性化,提前規避此類虧損的產生。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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