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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簽署聲明是法理要求非政治審查

2016-07-16
来源:香港商報

  【商報時評】簽署聲明是法理要求非政治審查

  香港商報評論員李哲

  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布新舉措,參選人必須簽署確認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這引起了反對派以及「港獨派」的激烈反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澄清,選管會要求在提名表格中根據法例簽署聲明,內容包括聲明擁護基本法等,這實非什麼新事情,而是行之有效的;至於新宣布在提名表格內的新聲明,他強調是鑒於有必要針對現時最新發展,希望參選人確認充分明白基本法內容,特別是第一條所列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表示這可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在有疑問時索取進一步資料,並有一貫一致的標準避免執行有所偏差。

  必先強調,任何一位香港市民,都應該遵守和擁護基本法,無人能夠例外;理所當然,這包括了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當中並不存在爭議空間,而無論簽署與否都不能違反基本法。其次,立法會議事規則也訂明,立法會議員如未進行宣誓——即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就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所以,要求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同樣是順理成章的。再者,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7條,要獲提名成為候選人,須要符合幾個條件,例如年滿21歲、沒有外國居留權、在港通常居住等,惟其中一項,乃並未因為《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選議員的資格——當中就包括已被裁定犯叛逆罪;於此基礎上,透過聲明確保參選人不會叛逆,包括不會推動「港獨」,實乃合情合理之舉,亦是形式上加以強化的應有之義。

  顯而易見,選管會的舉措,乃是一個法理要求,不是什麼政治審查。畢竟,民主選舉既是一個政治制度,也是一個法律底下的制度,必須嚴格按照法例要求去進行。正如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說,香港的選舉一定是依法組織、依法報名和依法進行,這完全是一個依法辦事和體現香港法治的要求。

  事實上,依照法理簽署聲明,乃是平常不過、基本不過、簡單不過的動作,反而揚言拒不簽署,這又意味著什麼呢?站在政治上言,居心叵測,這正好讓公眾清楚了解,某些參選人政治立場上的真正向背;故此,選民在投票之時誠須好好警惕,不要錯誤相信政客們及其黨團的巧言令色,一張聲明就令他們圖窮匕現了。更重要的是,相關聲明具有法律效力:選管會早已提醒,沒有簽署聲明則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即使有人質疑箇中法理依據,但倘若當選之後,如前所述,難道他們又會拒不宣誓嗎?甚至會做出違反基本法的事情?至於作出虛假聲明,選舉前後言行不一,則必須負上刑事責任。所以,由拒絕簽署、到拒絕宣誓,以至違反基本法,最終結果只得一個,就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成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誠如張德江委員長說「拋棄基本法、拋棄『一國兩制』,香港必亂無疑。」香港要繼續維持穩定繁榮,所有立法會議員均必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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