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

中共問責條例施行 明確6種問責情形7種問責方式

2016-07-18
来源:新華社

  原標題: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開創了黨的建設新局面。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黨中央緊緊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先后對一批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典型問題嚴肅問責,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為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黨中央決定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聚焦全面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不擔當、不負責等突出問題,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遵循,對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意圖,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要密切聯系實際,把自己擺進去,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要言出紀隨,抓住典型問題,勇于鐵面問責,發揮震懾警示效應,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權威解讀

  “利劍”向何方“板子”怎么打?——聚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四大看點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專家指出,條例的印發施行,標志著黨的問責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再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條例對誰來問責、對誰問責、什么情形要問責、如何問責等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讓問責工作“有章可循”。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細化具體化,問責的“利劍”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華社記者梳理條例為你一一解讀。

  覆蓋各級黨組織瞄準“關鍵少數”

  條例: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問責條例對問責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首先明確了問責工作的主體和對象,即誰來問責、對誰問責的問題。“問責的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問責工作必須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壓實責任。”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對于“對誰問責”的問題,條例規定包括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

  專家表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包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也要把自己擺進去。同時,條例還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

  6種問責情形體現紀法分開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問責作為管黨治黨利器,先后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共對4.5萬余名黨員干部作出了責任追究,起到了很強的震懾警示作用。

  在現有500余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這些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問責主體不明確、事項過于原則、方式不統一。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6個方面失職失責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就要進行嚴肅問責。

  根據條例原文,這6種情形概括起來包括:

  ——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等情形;

  ——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辛鳴表示,條例從6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需要問責的情形,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緊扣全面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開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規定,體現了堅持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

  7種問責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不同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條例區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兩種不同對象,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共7種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謝春濤分析指出,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經常使用,問責條例對既有各類問責規定中的問責方式進行了規范。

  條例還規定,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謝春濤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并使用,“雙管齊下”。

  規定問責時限實行“終身問責”

  條例: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辛鳴認為,條例明確規定了問責決定作出后如何執行等細則,特別是要求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書面檢討的同時,還要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可以保證問責達到最終效果。

  “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鳴說。

  此外,條例特別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對此,謝春濤表示:“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決不能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才能不讓問責的利劍生銹,形成破窗效應。”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相關專家最后指出,作為一部黨內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對問責情形、問責程序等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余地。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