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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學會批南海仲裁4大錯誤

2016-07-2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實習記者王詩婷報道:就國際海事仲裁庭在上周二(12日)有關南海所作出的裁決,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在分析判決之後,發現有4大錯誤,分別是強制仲裁違憲、觀感偏私、認為公約國放棄歷史權利追索權的法律錯誤,以及事實錯誤。基金會決定向聯合國國際法庭申請指導意見,並設問國際法庭對於海事仲裁的裁決是否無效。

  裁決是違憲及觀感偏私

  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聯合國憲章》是國際間最高的法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3條(1),國家和國家的糾紛,包括仲裁、調解或者訴訟,需要雙方的同意才可進行。聯合國國際法庭對於單方面提出的訴訟是沒有審批權,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強制仲裁有部分違反聯合國憲章,故此國際海事仲裁庭是次仲裁屬違憲,沒有效用。

  馬恩國表示,第二點錯誤是觀感偏私,它是指「你係令公眾覺得你係會偏私,因為你政治取向個,就叫觀感偏私。睇落去你就係偏私」。他形容,這個觀感偏私令仲裁庭的公信力全無。

  他解釋,這次的仲裁庭有一名菲律賓專家,曾在2014年發表一份學術文章,具有科學證據支持南沙的太平島是島嶼,而並非島礁。但在海事仲裁庭,這名菲律賓專家改稱太平島並非一個島嶼,只是一個島礁,完全牴觸他在2014年發表的學術文章。馬恩國表示,「仲裁庭錯誤邊到呢?不單止採納呢個專家證供,佢決定太平島係一個礁,全部都係基於呢個專家結論,所以仲裁庭係事實上判太平島係一個礁」。

  棄歷史權利追索權法律錯誤

  馬恩國又指,第三點錯誤是,認為公約國放棄歷史權利追索權的法律錯誤。海事仲裁庭認為,中國簽署聯合國海洋公約,等同放棄中國在南海海域所有領土的歷史全力追索權。他則反駁,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46、149、298條,均列明世界各國,對於他們的海域領土權力,存在追索權。

  島嶼和礁的判別錯誤

  至於第四點錯誤,執委丁煌表示,海事仲裁庭存在事實錯誤,並指出島嶼和礁分別在於,島嶼可供應給人類持續居住或者擁有經濟生命,而太平島的水質並非如仲裁庭所指,不適合人類飲用,並引述資料指出太平島有4口水井,每年供應237000噸水。丁煌又指出,太平島上存在149種陸地植物,以及多種家禽和動物生存。丁煌表示「動物生存到,人可以生存到」。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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