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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时评】借司法覆核护独是徒劳的

2016-07-28
来源:香港商報

梁天琦

  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等人,就选举管理委员会要求立法会参选人签署「确认书」,分别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厘清合法性及撤销有关做法,并要求在立法会选举提名期结束前开庭。法庭昨指不认同案件有迫切性,拒绝在提名期结束前开庭,反对派以为利用司法程序,可以在提名期完结前搅局,为「港独」张目的图谋宣告失败。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有坚实的法理依据,需要确认和声明的内容都是基本的政治常识和法律要求,并无越权,根本目的是不让立法会选举成为「港独」兴风作浪的场地,阻止「港独」进入立法会,维护立法会议员的合法性,以及议事堂的正当性。别有用心者企图借「司法覆核」护「独」,注定是徒劳的。

  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法律依据完备。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选管会负责进行和监管选举活动,并规管选举程序;同时它的权责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步骤,以确保选举在公开、诚实及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确认书所明确的正是与立法会选举相关的程序议题,选管会有其法定权力,亦是其本职工作。

  同时,《立法会条例》第40条规定,参与立法会选举的人士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议员当选后,仍得在就职时再次依法作出相同内容的宣誓。确认书要求参选人签署的,是基本法的第1、第12及第159条的内容,三条条文从宪制高度示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一国两制」方针相底触。这项声明并没有超出法律要求的额外内容,从政治层面而言,则是参选人公开明确对「一国两制」这一政治基础的认识。无论是法理上、政治上,参选人都没有拒签确认书的理由,以「越权」及缺乏法理依据的「政治筛选」藉口提出司法覆核,完全站不住脚。

  签署确认书是依法办事,反对派意图以司法覆核去推翻签署确认书这一要求,说明确认书击中了「港独」要害,具有巨大的法律和政治威慑力,令「港独」分子无法蒙混过关、欺骗市民,也让港人认清到底是什麽人在「港独」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口是心非。高院法官认为,为了保障选举的确定性,法庭不适宜在选举中途介入,拒绝紧急处理确认书司法覆核申请,梁天琦等人企图在提名期完结前试探能否打开「港独」入闸缺口,想着可以打正「分离」、「港独」的旗号参加立法会选举的谋算,已然落空。「港独」违反基本法,主张「港独」并参加立法会选举,便是明目张胆地作「港独」的政治宣传,绝不属於「言论自由」,而是违宪违法的政治行为,必须果断依法采取措施阻遏。不要以为祭起司法覆核可当做「港独」的护身符,这是绝不可能得逞的。

   香港商报评论员周武辉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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