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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醫院法院起爭執:法官稱10分鐘不執行就罰款

2016-08-23
来源:新京報

  河南省人民醫院收到的“罰款決定書”。

  視頻顯示,一名法院工作人員對醫院工作人員表示不滿。

  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具的介紹信。

  因為一封并不存在的病歷單,河南省人民醫院和開封市鼓樓區法院“開戰”了。

  8月19日中午11點,開封市鼓樓區法院兩名工作人員,來到河南省人民醫院,要求核查并復印一份病歷資料。而院方提出,需要查看經辦的法院工作人員身份證,遭到對方拒絕。雙方隨即產生爭執。當天下午,開封鼓樓區法院對河南省人民醫院作出了罰款十萬元的處罰決定,直指醫院“故意刁難”。隨后,醫院方也發文回擊,稱法院“決定草率”。

  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該起事件中,法院存在工作方式簡單粗暴等問題,而醫院方面流程緩慢,雖無法確定是否故意,但也涉嫌“拖延”。目前,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河南省人民醫院的復議申請,雙方將繼續協調處理。

  因“查看身份證”起爭執

  去年年底,開封市鼓樓區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定今年8月份開庭。而就在開庭前夕,被告卻提出,自己正在河南省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要求延期開庭,并提供了一份病案號為001463736的病歷。

  8月19日上午11點,鼓樓區法院兩名工作人員來到河南省人民醫院病案室,要求根據病案號調取病歷資料,并復印存檔。病案室工作人員在檢索了病案號后發現,其登記的患者信息與法院要求查閱的人員并不相符。發現病案號與人員信息對不上,現場法院人員遂提出,將該病案號下的住院材料復印并帶走。

  在法院工作人員提供的介紹信中,注明了需要調取的病案號和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河南省人民醫院宣傳科一名許姓工作人員稱,由于病案號和身份信息并不一致,院方隨后提出,在法院工作人員出示身份證,完善相關手續后,再行復印。

  在河南省人民醫院提供的視頻資料中,兩名身穿便裝的法院工作人員情緒激動,其中一名女子不斷拍打桌面,稱法院辦事“不需要出示身份證”。而院方則堅持,在手續不完善的情況下,無法提供病歷信息。

  沖突由此產生。

  法院醫院隔空“交戰”

  當天中午11點50分,鼓樓區法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再次來到了醫院,并出示了一份新的介紹信。這份介紹信中,僅保留了病案號,刪去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在鼓樓區法院發布的情況通報中,醫院醫務處工作人員認為法院提供手續齊全,病案室應予以辦理。由于此時已到中午下班時間,醫務處人員答應“協調病案室下午上班后優先辦理。”到下午3點,當法院工作人員再次來到病案室時,對方依舊提出需要出示身份證,雙方再次就此產生爭執,法院人員隨后離開。

  下午5點19分,兩位法院工作人員帶領兩名法警,來到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醫院下達“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罰款決定書”,決定對河南省人民醫院罰款十萬元。

  8月21日凌晨,鼓樓區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聲,直指醫院“無端刁難、無故推托”。當天深夜,河南省人民醫院發文反擊,否認“無故拖延7個小時”一說,質疑法院執法過程簡單粗暴,處罰決定過程草率。

  焦點1

  醫院是否涉嫌“故意拖延”?

  從上午11時,法院工作人員進入醫院取證,到下午5點多,下達罰款決定書,鼓樓區法院調取病歷的過程,將近7個小時。法院方面據此提出,醫院系“故意拖延”。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河南省人民醫院宣傳科的許姓工作人員否認了此事。她表示,法院的這一說法,混同“歷時7小時”與“拖延7小時”兩個概念,而兩名工作人員三次來到醫院,在院內一共呆了不到一個小時。“如果他們隔一個月來辦理,是不是可以說我們拖延一個月?”

  在國家衛計委頒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二十條規定,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需提供包括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等材料。

  醫院方面據此認定,在法院工作人員不提供身份證的情況下,不能調取并復印病歷材料,醫院的處置合乎規定。

  昨天下午,新京報記者從開封市鼓樓區法院了解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醫院的復議申請。

  焦點2

  法院執法過程有無過錯?

  在河南省人民醫院看來,院方全程“主動配合”,反倒是法院工作人員未著制服、拒絕出示身份證,并且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在醫院提供的幾段視頻中,身著便衣的法院工作人員情緒激動,并不住拍打桌面。

  鼓樓區法院宣傳處的一名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視頻中的兩名工作人員,均來自該院,其中女性為法官,男性為司法警察,此前均出示了相應工作證件,并攜帶了介紹信等材料。

  法院工作人員調查取證,是否可以著便裝?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杰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實際執法中,制服并非硬性要求,由于事先出示了工作證,穿著便裝也并無不妥。在執法過程中,醫院方面有配合的義務。而在此過程中,醫院的流程顯得有些拖沓,干擾了調查進展,盡管其并非出于主觀故意,但也有“拖延”的嫌疑。

  不過,王永杰也表示,根據現場情況看,法院工作人員態度簡單粗暴,對醫院的正常秩序產生影響,干擾了其他患者就診。“從這一方面來說,法院執法過程至少是有瑕疵的。”

  焦點3

  罰款是否正當合規?

  事發當日下午3點多,法院工作人員丟下一句“十分鐘內復印完畢,否則罰款”后離開醫院。兩個小時后的5點19分,兩位法院工作人員帶領兩名法警,向病案科當場下達了“罰款決定書”。醫院方面據此質疑,從口頭告知到處罰通知書送達,前后歷時兩個小時,這樣的罰款決定,顯得草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其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王永杰律師認為,在罰款決定方面,法院自有裁量權,對時間上并無明確規定。“只要公章在身邊,實際上,當場開具罰款決定書都是有可能的。”因此,從程序上來說,法院出具的這份罰款通知書并不違規。

  本版采寫/記者 王煜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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