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熾華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終於決定押后梁頌恆、游蕙禎監誓。筆者認為,重新宣誓根本就屬於多餘的畫蛇添足。
梁頌恆、游蕙禎已違法。他們違的是《基本法》第一零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此彰彰明甚的法律規定,豈容篡改、扭曲、添加和上演違背誓詞丑劇?故意違背,就應取消其就任資格。若允許兩人重新宣誓,莫非認同議員可以背離法規?
梁、游再宣誓亦違例。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不遵從的后果)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后,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據此,凡在宣誓中恣意扭曲、篡改或不按誓詞宣誓者,必須依法、按例取消其議員資格,絕不姑息,以彰顯法律權威和立法會的莊嚴。
梁、游公然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上宣「獨」辱國:身披「Hong Kong is not China」藍幡,把海內外包括香港700萬同胞的14億中國人辱罵為「支那」,游蕙禎還夾雜粗口。當今,連日本警察稱沖繩民眾是「支那人」也要被日本政府、民眾譴責。容許梁、游再宣誓,豈非等同默認、支持污辱國家、民族言行?
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宣「獨」辱國后,全港聲討,全民譴責;然而兩人既無悔改之意,反變本加厲到臺灣去,與「臺獨」組織勾結,串連「臺獨」分子插手干預香港事務,支持「香港獨立」。梁君彥主席無眼看也有耳聽,若要梁、游入立法會,豈非為虎作倀、同流合污?
按法理,特區政府已入稟高院,對梁、游等人不可再宣誓提請司法覆核,在法院頒發判詞之前,身為立法會主席應尊重司法判決,再作定奪。因此,梁君彥的決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