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政府3年前為遏抑樓市炒風,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辣招,但容許「先買後賣」換樓業主可獲退回部分稅款,有市民「兩細屋換一大屋」要求退稅,卻遭稅局拒絕,遂提出司法覆核,被判勝訴並獲退回27萬元印花稅。稅局不服,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判稅局上訴得直兼得訟費,變相釐清法例原意,唯有「一換一」的換樓人士才有權獲退回「加辣」後的印花稅。
業主2樓換1樓申退稅原審勝訴
雙倍印花稅生效後,任職文員的何國泰2013年因妻子誕下第二胎,新購入珀麗灣一個大單位後,隨即放售名下兩個青衣翠怡花園小單位,並以換樓人士身份向稅局申請退稅,卻遭稅局以「兩樓換一樓」不符合《印花稅條例》為由拒絕。何同年申請司法覆核,高院當年認為法律無規定原先持有物業的數目,判何勝訴。惟稅局不滿裁決,再申請上訴。
上訴庭釐清限1換1可退稅
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根據《印花稅條例》29條換樓人士須在購入新單位後6個月內,出售「原物業」才可獲退稅,故本案爭議在於法例中所指的「原物業」是否只限於一個物業。上訴庭法官指出,法例將「原物業」定義為換樓人士的「另一」物業,英文用字則是「anotherproperty」,顯示「原物業」不可能多於一個。
再者,法例規定換樓人士申請退稅有時間限制,即業主於有關適用文書的日期後2年內申請,或根據將「原物業」轉讓他人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2個月內申請,如果申請人本身有多於一個「原物業」,則會出現多個申請退稅的「死線」,令局方難以釐定以哪個期限作準,故上訴庭法官認為《印花稅條例》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就是唯有「一換一」的換樓人士才有權獲退回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