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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一審宣判 49人獲刑 瑞海董座死緩

2016-11-10
来源:香港商報

天津中濱安評公司11名直接責任人在法庭上鞠躬謝罪。新華社

  【香港商報網訊】去年8月造成16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68億元的天津港爆炸案有了新的進展。天津中院昨日一審宣判,涉案的49名被告人被判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值得注意的是,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以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被判處死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瑞海判負事故主責

  法院查明,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并於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49332.97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取得合法經營資質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780萬餘元。由於于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於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該起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于學偉歸案后主動供述其為瑞海公司違規辦理港口危化品經營資質,多次向時任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請託,送給李志剛、馮剛財物共計15.75萬元。

  法院同時認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5年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4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員工,雖然事故發生期間已經離職,此次也被追責判刑,這包括前副總經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們需要為任職時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就于學偉等主犯隻判處了「死緩」和無期徒刑而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士心分析指出,在被告人所犯的三個罪中處罰最重的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沒有對于學偉等人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主要是因為硝酸銨爆炸是非法儲存硝化棉等易燃物品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也是爆炸直接造成的,在刑法上這屬於危險物品肇事罪引起的結果,與非法儲存氰化鈉、甲基磺瀜氯等劇毒物質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繫,不屬於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造成的后果。

  他還提到,按刑法規定,犯危險物品肇事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這個罪法院已頂格判了。在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中,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獲得監管部門審批,長時間大量儲存多種危險物質,儲存過程中嚴重違反安全作業規範,法院認定屬於「情節嚴重」,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從法律角度看量刑是適當的,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頂格處罰公職人員

  除了瑞海公司,此案還涉及天津部分官員。從涉及政府部門來看,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7人獲刑,天津港集團方面5人獲刑,天津市兩級安監部門是4人,天津海關部門是5人,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是1人。

  法院透露,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併罰,李志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20萬。

  法律專家介紹,此次判罰,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頂格」處罰。比如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刑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決中,25名官員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頂格判處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職務犯 罪人數的16%;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僅有2人。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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