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

為爭議賈敬龍案投書最高法 12重磅學者吁刀下留人

2016-11-1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因為婚房兩年前被非法強拆,29歲的河北村民賈敬龍在2015年大年初一用射釘槍殺死了村支書何建華。賈敬龍隨后被判處死刑,今年10月18日,最高法下達了死刑核準裁定書,引發內地法學界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結合賈案的起因是由於惡意強拆以及他有自首情節,認為該案有從輕判決的理由。昨日,內地12位知名法學家和律師致信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就此案再次鄭重呼吁,要求停止執行對賈敬龍死刑覆核裁定。

  忽視鄉村基層惡政

  賈敬龍案件的起因和賈敬龍自首的認定是影響量刑的兩大因素,本案中有賈蓄意殺人的從重情節,假如拆遷違法、被害人過錯成立,又有從輕情節。中國法學界泰斗江平、郭道暉和張思之,以及北大法學教授張千帆、賀衛方,清華法學教授許章潤,知名律師魏汝久、丁錫奎在內的12位法學家和律師昨日為賈敬龍死刑覆核案聯合陳情,要求停止對賈敬龍的死刑執行,并另行作出裁決。

  呼吁信認為,最高法對賈案的覆核,沒有考慮農村財產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傳統習俗的影響,以及鄉村基層的惡政現象,導致對案件基礎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首席專家于建嶸教授認為,農村宅基地區別於其他商品房。農村實行「一戶一宅」,是因身份而獲得的權利。此宅基地上的建築屬於全家人共有,并非賈敬龍之父賈同慶一人所有。拆遷協議上賈敬龍和他的姐姐沒有簽字就被拆除屬於違法強拆。中共中央深改組今年8月底通過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期盼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農民土地使用權予以平等保護和充分保障。

  賈敬龍存自首情節

  呼吁信還強調,最高法死刑覆核裁定,忽視賈敬龍坦白供述、認罪悔罪的量刑情節,違反了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標準和「少殺慎殺」的政策。

  據報道,賈敬龍的姐姐賈敬媛10月24日向最高法和最高檢遞交了由多位律師準備的死刑停止執行申請書,強調一審和二審都無視賈敬龍的自首情節,以及賈敬龍婚房遭死者違法強拆,賈敬龍和哥哥被毆打,以及賈用盡解決手段都未果的事實。申請強調,賈敬龍事發前寫好準備自首的微信,案發后在前往派出所自首的路上,只因被追趕、人被打傷入院才未到達派出所。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該種情形屬於自首,依法不該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指辯護權沒得到保護

  呼吁信還要求最高法的死刑覆核程序,應該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師的辯護權。在賈敬龍一案中,最高法從辯護人提交律師意見書到作出死刑覆核裁定,只用了短短9天。最高法安排辯護人從閱卷到提交書面意見,只有5天。這樣的期限,無法保障辯護人充分地表達律師意見,沒有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也無法保證該案公平公正地依法審理。賈敬龍也在律師會見時陳述說,承辦法官的提審匆匆而過,法院此前也未收到律師的委託手續。

  呼吁信希望最高法正視死刑覆核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重申審慎司法的原則,廢止3個月完成死刑復核工作的時限規定和考核方法,實質性改變漠視律師辯護權的做法。

  官媒復盤賈敬龍殺人案

  官媒新華社昨日復盤了賈敬龍殺人案,文章稱命案起因於舊村改造引發的矛盾,質疑賈有主動自首行為。

  報道稱,根據北高營村2010年城中村改造計劃方案,村里拆遷的平房每戶直接補償200平米樓房,同時還可以購買100平米的平價房,平價房的價格最高不超過每平米1400元。第一期白給100平米,再允許購買100平米,等舊村改造完成后再白給100平米。賈敬龍的父親賈同慶作為三層樓房的戶主,於2010年11月與村里簽訂拆遷協議。村里於2012年1月17日給賈同慶發放樓房一套,面積為130多平米;2013年2月又給賈同慶發放樓房一套,面積為110多平米。由於賈同慶在與村里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沒和賈敬龍商量,所以導致了賈的嚴重不滿。此事為之后殺人埋下了伏筆。

  殺人是為了報仇

  談到為何在槍殺村主任何建華的問題時,文章引用賈敬龍的供述記載稱,改造拆遷的事情讓他「感覺很沒面子」,導致和家人關系不好,從家里搬了出來,之后在拆遷時,他還數次與拆遷人員發生了沖突。他拒絕在新分到的房里結婚,然后拆遷自己辛苦裝修的舊房又導致自己的婚事告吹,賈敬龍把所有的帳全算在了何建華的頭上,用射釘槍打何建華后腦部就是想報仇。

  就外界質疑何建華劣跡斑斑一事,文章引用賈同慶的評價稱,「這個人,從小就住過幾次監獄。偷盜,搶劫,耍流氓。一個村的都知道。」不過,當地官方人士則稱,何建華沒有前科,紀委方面沒有收到過關於何建華的舉報信。

  至於備受外界關注的賈敬龍自首問題,文章稱,賈殺人之后就開紅旗車駕車而逃,別人讓賈敬龍停下,賈敬龍就是不聽。之后,他開車被村民用車撞停后,還用手里的射釘槍開了一槍。文章還提到,賈的自首短信沒有發出。他在第一次接受審訊的時候,沒有提到自首的問題。在第二天的訊問中,賈敬龍才說了一句「我想著去長豐派出所自首的」。

  對於賈不去離村子比較近的高營派出所,而選擇開車去長豐派出所自首,文章也有所質疑。

  賈敬龍案始末

  2013年5月4日

  賈曾兩次報警,稱有人要強拆他家房子,并砸壞家里門窗玻璃。

  5月6日凌晨

  多輛黑色轎車圍在賈家三層樓房周圍,有人向房子里扔磚頭。

  5月7日

  距賈婚期18天,村主任何建華指使拆遷隊強行拆除賈的婚房,賈在樓內不肯離開。拆遷人員之后控制了他的父親,打傷了他的表哥和堂兄弟,他被摁倒并毆打,頭部受傷流血。婚房被強行拆除,房內所有物品均被壓在廢墟下。

  2015年2月19日

  賈持射釘槍在新年團拜會中將村支書何建華殺害。

  11月24日

  河北石家莊中院判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5月17日

  河北高院維持原判。

  10月18日

  最高法下達對賈敬龍殺人案的死刑核準裁定書。

  10月21日

  斯偉江等法律界人士起草《賈敬龍故意殺人案死刑停止執行申請書》,呼吁刀下留人。

  10月24日

  賈敬龍之姐先后向最高檢和最高法遞交了《賈敬龍故意殺人案死刑停止執行申請書》。最高法至今未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

  10月25日

  賈的辯護律師魏汝久向最高法提交了一份《停止執行死刑申請書》,認為此案事出有因,是否構成自首等有爭議,存在「不殺」的可能。魏汝久透露,賈敬龍因為腿傷植入了鋼板,需做取出鋼板的手術,因此推遲了死刑執行令的下達。

  11月14日

  中國法學界泰斗江平等12位法學界人士發表致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的公開信,要求停止執行對賈敬龍死刑覆核裁定。

  最高法負責人答記者問: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準了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事實真相是什么?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新華社記者就相關焦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

  問:賈敬龍故意殺人案的事實真相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賈敬龍死刑,是嚴格依照法律,在對一、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核實,并在訊問賈敬龍,聽取其辯護律師意見后作出的。該案的基本事實如下:

  本案被告人賈敬龍系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村民,與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該村南華路6號。2009年11月28日,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決定對北高營村進行拆遷改造,并于2010年6月報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拆遷工作由北高營村村委會統一規劃、按同一標準實施。

  2010年11月10日,南華路6號戶主賈同慶(賈敬龍之父)與村委會簽訂了同意拆遷協議,并按協議,從村委會取得平價房一套、置換房一套后,搬離了舊房。但賈敬龍拒不聽從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規勸,不同意從舊房搬遷。

  2013年5月7日,北高營村村委會按照統一拆遷規劃以及事先與賈敬龍之父賈同慶簽訂的拆遷協議,對賈同慶家的舊房實施拆除,導致雙方發生沖突。賈敬龍遂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何建華產生怨恨,并預謀對何建華實施報復。

  2014年10月,賈敬龍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及射釘彈藥等,并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試驗,使射釘槍可以直接發射,射釘可以穿透一公分厚的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凌晨4時許,賈敬龍駕車來到北高營新村準備舉辦春節團拜會的會場,將車停在會場附近后步行返回到租住處。當日上午9時許,賈敬龍從租住處攜帶三把射釘槍和一把經鑒定屬槍支的仿真手槍,來到春節團拜會會場,持射釘槍當眾朝從主席臺上給群眾拜完年走到臺下的何建華的后腦部射擊,射釘貫穿何建華顱腦,致何建華顱腦損傷死亡。

  作案后,賈敬龍駕駛事先停放在現場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村民張瑞國試圖攔截,賈敬龍拒不停車并開車向張瑞國沖撞。村民金慶昆、何志輝、何志軒等人見狀后駕車追趕,并將賈敬龍駕駛的汽車撞停。賈敬龍下車后高聲拒捕,持槍恐嚇前來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開了一槍。后追趕的村民將賈敬龍制服,公安民警趕到并將賈敬龍抓獲。

  問:被告人賈敬龍確屬“罪該處死”嗎?

  答:“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一貫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保證更準確地依法懲治嚴重刑事犯罪。故意殺人犯罪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最嚴重的暴力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對故意殺人的罪犯在決定處以何種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首先對是否罪應處死作出裁量,根據罪惡程度決定是否判處死刑。其中,對罪惡嚴重,特別是對蓄謀報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故意殺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依法嚴厲懲處。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賈敬龍即屬于法律規定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賈敬龍因對已簽訂拆遷協議的舊房被合理拆遷不滿,在事過近兩年后,蓄意報復,當眾用射釘槍將被害人殺害,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具體來說:

  ——預謀報復,主觀惡性極深。本案與突發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間糾紛導致矛盾激化、在情緒沖動、一時失控下引發的突發案件不同,賈敬龍對以往因房屋拆遷產生的矛盾記恨在心,蓄意報復殺害被害人何建華。為實施殺人,賈敬龍做了近兩年的準備,精心策劃殺人活動,包括準備殺人兇器,選擇殺人的時間、地點,直至實施殺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

  ——持槍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涉槍犯罪歷來是我國打擊的重點犯罪。為實現故意殺人,賈敬龍事先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以及射釘彈藥等并進行改裝試驗。經他改裝后的射釘槍裝彈后可隨意發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鋼釘能打透五合板,足以達到其所追求的殺人目的。

  賈敬龍作案時攜帶三把裝好彈藥的射釘槍,以及一把具有殺傷力經鑒定屬槍支的仿真手槍,在被害人何建華身后持射釘槍對其頭部射擊,射釘貫穿被害人頭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

  ——殺人后持槍抗拒群眾抓捕,人身危險性極大。賈敬龍殺人后駕車逃跑,村民試圖攔截,賈敬龍拒不停車并開車向村民沖撞。賈敬龍所駕車輛被村民駕車攔截、撞停后,不僅拒捕,而且下車持槍恐嚇追趕的村民,并開槍射擊。其對村民開槍拒捕的行為反映出對社會極大的人身危險性。

  ——刻意選擇在春節作案,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春節是我們中國人最重視、最重要的傳統節日,而賈敬龍卻有意選擇農歷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歡聚一堂、互相團拜、自排節目演出的歡樂喜慶時刻,當著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開槍殺人,引起村民極大的恐慌和憤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案件一審時,北高營村數百名村民向法院聯名請愿,強烈要求法院主持正義,依法嚴懲賈敬龍。

  問:賈敬龍作案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動投案一般應是犯罪人主動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等辦案機關投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后主動報案沒有逃離現場,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等情形的,也可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賈敬龍在作案當日,實施作案前的凌晨2點多,在其手機上編寫一條反映其作案殺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雖有“狂野在報仇何建華的自首之路”一句內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發后,始終未向外界發送該短信。其前女友呂某某證明賈敬龍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給其打電話,只是講把何建華殺了,說完就掛斷電話,并無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賈敬龍逃跑被群眾駕車撞停后不僅沒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脅前來抓捕的群眾“再過來就打死你們”,并向群眾開了一槍,直至被群眾制服、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賈敬龍也沒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賈敬龍的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

  問:本案中,被害人何建華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存在重大過錯?

  答:本案因拆遷引發,賈敬龍所在村實施的舊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經村民自治組織、村民代表大會開會討論,表決一致通過,2010年6月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拆遷工作由村委會統一規劃、按同一標準實施。

  根據北高營村舊村改造搬遷安置辦法和拆遷協議,每戶每塊宅基地共給300平米樓房,其中200平米是免費置換的,還可以平價購買100平米。戶主的平房或樓房的第一層,只是用于換新房,不給補償;樓房的第二層及以上,要按照評估價值補償。簽署協議并取得第一套新房的,村民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裝修并搬遷,搬遷后按照協議將舊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會統一拆除。

  被告人賈敬龍家的兩層樓房于2010年4月經第三方機構評估,第二層評估價值9萬余元。身為戶主的賈同慶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與村委會簽訂了舊房搬遷協議。此后,賈同慶根據協議先期取得了兩套樓房。

  賈同慶搬進新房后,賈敬龍不聽全家人的勸告,拒絕與家人一同搬遷,堅持要裝修舊房,準備結婚。賈敬龍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勸說賈敬龍到新房結婚,賈敬龍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認為賈敬龍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賈同慶早已搬入新房的情況下,村委會根據協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因賈敬龍阻止而停止。經工作賈敬龍仍不搬走,村委會于2013年5月7日對賈家舊房實施拆除,為此,賈敬龍與村委會雙方為拆除舊房發生沖突。此后,加之女友與其分手等原因,賈敬龍對何建華記恨在心,預謀報復殺害何建華。

  本案中,舊村改造工程是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并經市政府批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村委會在戶主賈同慶得到兩套新房后,根據賈同慶代表全體家庭成員簽署的拆遷協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并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問:賈敬龍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是否考慮過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反映賈敬龍作案時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現。

  賈敬龍預謀作案并精心策劃,有備而為,作案動機和報復對象明確,有意選擇特定作案時間、作案地點,被抓后對犯罪起因、作案過程等供述詳細,對作案后果認識充分,反映出作案時意識清晰,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沒有障礙。

  賈敬龍在歸案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工作結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屬以及辯護人,均沒有提出賈敬龍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提審賈敬龍時,賈敬龍回答切題,沒有精神異常表現。故賈敬龍屬精神正常,無須進行精神病鑒定。

  綜上,被告人賈敬龍經預謀,持槍當眾殺人,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賈敬龍到案后雖能供認犯罪,但無悔罪表現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足以對賈敬龍從輕處罰。一、二審對賈敬龍判處死刑,量刑適當。最高人民法院遂對賈敬龍依法核準死刑。(新華社記者羅沙、楊帆、孔維一)

[责任编辑:郭美红]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