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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貪污犯 不得減刑假釋

2016-11-16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最高法昨日發布最新修改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新增對遭判處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

  遏制「以權贖身」減刑

  《規定》還明確,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因貪污等職務犯罪被判無期徒刑者,若符合減刑條件,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說,前些年,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因此予以從嚴規範。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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