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

長毛快必罪成 各判監7日

2016-11-22
来源:香港商報

  妨礙辯論賽官斥騷擾逾2000人

  長毛快必罪成 各判監7日

  【香港商報網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於去年5月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期間,向主禮嘉賓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被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兩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主審裁判官杜浩成認為本案涉及學界活動,主辦單位花一年時間籌備,涉及龐大人力物力,參加者逾2000人,兩人行為令部分活動項目需取消及更改,考慮長毛及快必在案中為「領導」地位,罪行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刑罰,長毛過往有16次案底,乃判他即時入獄7日;但准長毛以4000元現金保釋上訴,初犯者快必則入獄7日,准緩刑一年執行。長毛及快必昨聞判後均揚言會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刑期。

  指判決符合人權法

  杜官強調,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能享有特權,即「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和「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集會,及示威的自由」。杜官批評長毛的代表大狀郭憬憲,「一味叫本席考慮被告的情況,而漠視2000多名師生被騷擾的情況」,反問「是否只要示威者想表達意見,就可任意進入文娛中心騷擾合法使用者」,兩被告的行為是侵犯當日出席文娛中心合法的使用者,他們均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及自由,法庭要認真確保任何在文娛中心的行使憲法者,得以順利使用其權利。

  杜官指,設立文娛中心是向市民提供文娛及康樂活動,有關法例訂明,主要是保護合法行使者順利使用而不受滋擾。根據法例任何人「故意妨礙,騷擾,干擾及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1個月及罰款1.5萬元,顯見立法機關立法意圖是規管非暴力性質,因為若涉及暴力,可以簡易治罪或普通法中的「普通襲擊」或「襲擊傷人」等罪名提出起訴。杜官裁定《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中的「故意」應以狹義解釋,並不包括「魯莽」行事的情況,狹義解釋的條文符合人權法的規定,因此合憲。

  剝削參加者集會權

  案發時主辦單位星島新聞集團與教育局一年一度合辦第30屆中學校際辯論比賽,活動是獨一無二,參加的196隊校隊的學生,可能已升班無法再參加比賽,但長毛快必以及其他示威者,不理會星島員工及伊館保安員多番勸喻,仍不停大喊口號,對和平參與辯論比賽的學生、老師、主禮嘉賓、評審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政府新聞處處長聶德權及觀眾造成騷擾。

  杜官指,星島的職員行使他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和發表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行,舉辦學界辯論比賽,以培育中學生的團隊精神、批判性思維等,但長毛快必及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令主禮嘉賓致辭環節被取消,兩名評審的發言亦遭被告等人不停滋擾,長毛快必的所為正是剝削及扼殺逾2000名人士合法行使他們憲法賦予和平集會的權利,當中包括星島員工、參賽者、嘉賓及觀眾,他們這次聚首一堂,透過辯論比賽,教育中學生。

  斥干擾示威是謬論

  就長毛一方反指星島干擾示威人士的合法示威權利是謬論,杜官指任何示威人士都應透過合法的發聲渠道進行,不應犯法,不應損害別人的憲法權利。杜官指,長毛快必和其他示威者並不是到達現場後,才取得抗議工具,而是早有預謀,帶備擴音器、雨傘前往會場,他們同一時間出現,顯然是一齊參與、落實和執行一個共同計劃。

  長毛快必等人必然知道,該辯論比賽是一項大型學生活動,是一個在文娛中心進行,有眾多人士參與的和平集會,但二人製造一個嘈吵環境,而被要求尊重大會活動的和停止示威行動,他們也無理會,這反映他們是故意妨礙、騷擾、干擾及煩擾文娛中心的合法使用者。

[责任编辑:朱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