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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漢清倡23條立法不宜遲

2016-11-28
來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潘仲男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宣誓風波釋法在坊間仍有一些爭議。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全國政協委員胡漢清昨日表示,釋法內容提醒香港分裂國家有法律責任,而香港已出現憲制危機,中央有責任保障國家安全,估計人大在兩會前,會討論為什麽香港仍沒有為23條立法。

  釋法提醒分裂國家有法律責任

  亞太法律協會昨日舉辦「後釋法的憲制、法治、民主」研討會。胡漢清在會上表示,人大釋法內容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提醒香港分裂國家有法律責任,而在普通法架構,指的為刑事責任,特區政府應該把關但卻未有做好這工作。胡指出,政府稱鼓吹「港獨」是違背《基本法》,但卻一直未有檢控相關人士。9月1日民族党公然到學校派發單張,到後來掛「港獨」旗號的人士又欲參選進入立法機關,這些情況在港英時代不可能發生,質疑政府是否仍有法治底線。

  胡強調,煽動叛國是非法罪行,在全球每個國家均有類似的一套安全標准。香港回歸到明年便是20年,卻仍未有就這方面立法,而中國國策是國家統一,為什麽香港能夠這樣,中央也要向14億人民交代,不立法在政治上不可能。

  胡又認為,現屆政府任期不足1年,但立法不一定要等到下屆,因不可能一直違反《基本法》但沒有後果。現時「港獨」已去到有組織性,國際傳媒關注,香港是否變了「亂華基地」,而中央有責任保障國家安全,作為主權單位,相信人大會在兩會前,就國家安全問題上,會討論到香港尚未有就23條立法。胡表示可先行《基本法》附件三。

  鄒平學:釋法有最終最高效力

  人大釋法在坊間仍存在一些爭議,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表示,自己作為一名內地法律學者,希望作出一點回應。鄒稱,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人大有權對《基本法》所有條文作出解釋,不限於涉及中央管理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不論需要解釋的事項是否涉及訴訟案件,人大都可以解釋;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有最終和最高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須遵循。

  鄒續稱,《基本法》158條(1)是一個總括性條款,是起始,綜合及原則性絛款,其後的(2)及(3)是不能消減(1)的條款原意,(2)及(3)並不能限制(1)的含義,否則便不合邏輯。鄒又指出,若大家仔細看(2)及(3),它其實不是在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是限制香港法院,所以並不存在人大釋法破壞香港法治、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及人大不可以主動釋法的問題。

   

[責任編輯:陳明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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