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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建議銀行獨董年薪最少40萬

2016-12-15
来源:大公報

  圖:金管局對獨立非執董的角色、職能和專業要求等提出一系列詳細指引

  【大公報訊】記者黃裕慶報道:為提升本港銀行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專業能力,以加強銀行的企業管治,香港金融管理局昨日透過通函形式,對獨立非執董的角色、職能和專業要求等提出一系列詳細指引,銀行需於一年內落實執行。指引列出九項標準,用於評估銀行董事的獨立性;又建議獨立非執董的年薪最少40萬港元,惟不應根據銀行業績表現向獨董支付薪酬,包括銀行股份。

  為協助銀行評估銀行董事的獨立性,通函列出九大標準供參考,當中包括:是否持有金融機構逾1%股份;過往曾是金融機構僱員、行政人員或董事;收取金融機構高額酬勞;與金融機構有重大的商業往來(material business relationship);直屬家庭成員在獨董獲委任之前的三年內,曾是金融機構的管理層,或有緊密商業往來;與金融機構有緊密的家庭連繫;與金融機構存在交叉委派董事等情況,可能存在潛在利益衝突;以及在董事局服務時間超過九年等。

  金管局表示,任何人如涉及上述九大標準的任何一項,不代表其獨立非執董的資格會自動喪失,不過,這顯示金融機構必須小心考慮,而董事局亦要確保在整個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可辨別當中是否涉及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並加以適當處理。

  然而,金管局特別指出,假如任何人士被界定「與金融機構有重大的商業往來」,在正常情況之下,該名人士不應被考慮擁有「獨立」性質。

  通函指出,金融機構的董事局,最少需要委任一名獨立非執董,及擁有會計、銀行或其他相關金融行業的背景;持牌銀行及被界定為擁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最少需委任兩名擁有上述背景的獨立非執董。

  2008年爆發金融海嘯之後,全球各地的金融機構被發現存在若干企業管治問題;在個別例子中,金融機構的董事局及個別獨立董事,更是未能掌握機構所面對的風險,遑論協助銀行管理或控制風險。為提升本港銀行業獨立非執董的專業能力,金管局於去年七月委任一個小組展開相關研究,並於去年12月向金管局提交研究報告;金管局隨後於今年初就報告內容諮詢業界意見。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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