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一名公司董事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在7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昨日被判入獄八星期。
現年54歲的被告,曾是香港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區域營業董事,他承認7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04、2005至10年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虛假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2004、2005至10年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每年為45,000元至80,000元,并在2008、09至10、11的三個課稅年度分別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70,000元、95,000元和120,000元。被告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分別合共432,000元和285,000元。兩項申索扣除的總額為717,000元。
然而,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僅發現被告於該等年度的捐款合共7,602元。被告在7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709,398元,逃繳稅款合共110,0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