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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16至18周岁涉欺凌暴力情节严重者将定罪

2016-12-28
来源:中新社

近些内地年校园欺凌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28日在北京表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於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当日,最高检通报检方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情况。
 
    史卫忠表示,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具体罪名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史卫忠指出,中国对於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於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还需不断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检察机关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於公安机关在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史卫忠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目前,北京海淀、江苏淮安、广西钦州等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完)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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