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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门槛将提升 單一股東持股上限降至1/3

2016-12-30
来源:證券日報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為進一步加強股權監管、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12月29日,中國保監會就修訂后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辦法》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長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傳遞了一個明顯的信號,上限下調后,未來單一股東幾乎不再成為實際控股股東,以此解決保險公司中實際控制股東“一股獨大”的問題,也是為近期個別險資惡意收購上市公司立下的“紅線”,有助于保險公司實現股權多元化。
 
  《辦法》基于股東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三個類型,本著“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的原則,針對三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范投資入股行為,確保保險業姓保。
 
  李長安認為,設定負面清單是針對近期險資在資本市場激起的漣漪進行的“糾錯”,通過設立一道“警戒線”,為保險公司的管理和投資行為立規。
 
  另外,為規范股東出資行為,防范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辦法》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采取更加明確有效的監管指標,確保投資人資金來源的真實合法性。
 
  對此,李長安表示,《辦法》強調險資投資的資金來源合法和合規,這有助于防止險資在投資過程中動用非法社會資本、理財資本進行投資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即便自12月份以來險資投資監管整體趨嚴,但社會各路資本對保險牌照的熱情卻未因此受到絲毫影響。《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12月1日至12月29日,至少有18家上市公司擬發起或參與設立保險公司,相較11月份有明顯提速之勢。
 
  東北證券(12.280, -0.01, -0.08%)研究所付立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是具有代表性的產業資本或者實體經濟,具有一定的實力,在全球經濟下行周期中,整個實體經濟受到的沖擊相對更大,產業資本將尋求更安全和風險可控的新增領域,金融從目前來看,是一個非常好的選項。(下轉A2版)
 
  市場人士表示,以此解決保險公司中實際控制股東“一股獨大”的問題
 
  因為金融行業的利潤率水平受到經濟周期沖擊的程度相對處在比較可控和理想的狀態下,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具有內在結合的潛力,實體和金融內部集團化,使得金融和產業互動會更緊密,對整個原有業務的發展會產生更好的促進作用,對金融新增資本也會有一定的支持。
 
  李長安認為,在投資渠道狹窄,民間投資沒有更好出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依然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同時,保險行業相對比較市場化和靈活。近年來,行業的保費收入和資產規模擴張較快,因此,即便監管趨嚴,但經營保險行業帶來的較好利潤仍是很多社會資本追捧的動力之一。
 
  近年來,社會資本紛紛涌入保險業。根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今年以來,至少有69家上市公司擬發起或參與設立保險公司,涉及的公司類型包括金融、地產、科技、互聯網、醫藥和化工等諸多類型,擬籌建財險、壽險、健康險、相互保險、再保險、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公司和科技保險公司等,幾乎所有的保險類型均有涉足,勢頭可謂如火如荼。
 
  付立春認為,近期個別險企在資金運用上有些激進甚至惡意,違反了險資運用長期和穩健的基本原則,把保險資金作為廉價融資的平臺,有可能為這些產業資本爭相追捧保險牌照加了“一把火”。
 
  事實上,與今年3月份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提及的當時保監會排隊申請牌照的公司有近200家相比,保監會的態度顯得十分謹慎。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今年以來,共計19家保險公司獲批籌建,在上述69家擬發起或參與設立保險公司中,目前有4家公司獲批籌建。
 
  另外,除了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之外,項俊波指出,下一步將制定《保險公司章程指引》等規定,加強對保險公司真實股權結構和最終實際控制人的穿透式監管;完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此外,還將嚴格核查保險機構入股資金來源與流向,嚴防用保險資金或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
 
  對此,李長安認為,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出臺,社會資本進入保險公司的經營將更加回歸主業,那些僅想通過保險平臺到資本市場惡意收購上市公司,導致資本市場波動的行為將受到抑制。
 
  付立春認為,這些措施對于抑制這些過激的行為將起到直接規范的作用,措施非常全面,也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效果會比較明顯,對于險資的規范將有一定幫助,以后還會有相應的規則陸續出臺,讓其在規則的籠子內運作,這樣也可以降低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
 
  “大部分保險公司的規模較大,在資金運用比較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規范會更具有影響力。一是對這些上市公司的發展有幫助,另外,也會對整個保險行業甚至社會都有穩定和促進作用,因此十分必要。”付立春表示。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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