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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擺射擊攤獲刑提上訴

2017-01-0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日前,在街頭擺氣球射擊攤的天津大媽趙春華,因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被法院一審判刑3年半。澎湃新聞昨日從趙春華女兒王豔玲處獲悉,其母親已經提出上訴,二審已委託「劉大蔚走私武器案」代理律師徐昕。

  徐昕透露,接下來會在證據方面做一些工作,比如此案鑒定、取證程序是否合法或者存在瑕疵等。他認為趙春華沒有主觀犯罪故意,社會危害性小,將對公安部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在法院裁判時是否適用提出質疑。

  熱議槍支鑒定標準

  該案此前曝光后,在內地引發外界對槍支鑒定標準的熱議。據《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這個標準的制定依據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動能是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的最低值。可以想象,風沙其實也會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這個標準實在是太低了。而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灣則是20焦耳/平方厘米。

  不過,梳理發現,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趙春華并非首例。在中國內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只有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耀軍律師認為,如果嚴格機械地適用法律,趙春華確實犯罪了,因為她攤上的槍符合公安機關的槍支認定標準,但是不是應當接受刑事處罰卻是一個需要反思的問題。從目前公開的消息來看,她并沒有主觀的犯罪故意,就是用來謀生,在她擺攤的時候,她并不知道是不是槍,也不會想到去進行鑒定,「我認為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還是應該考慮老百姓對法律的認知。」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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