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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腎交易產業鏈:患者花幾十萬 賣腎者僅得幾萬

2017-01-03
来源:法制網

  濟南歷下法院宣判特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地下腎交易形成產業鏈

  患者花幾十萬賣腎者僅得幾萬

  法制網訊 記者徐鵬 通訊員王繼學 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特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腎臟)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姜某輝、王某明、雙某等16名被告人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被處以五年至兩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該案涉及的4起腎臟移植手術顯示,地下腎交易已經形成了完整產業鏈條。在利益的驅使下,從發布信息尋找腎源和患者,到安排“供體”與“受體”體檢并配型,再到建立腎臟移植手術室,由外科醫生、麻醉師及護士進行手術,整個過程進行地非常“順利”。

  據了解,16名被告人關系也不算緊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雙某等發布信息尋找腎臟“供體”與“受體”;姜某輝、王某明等則負責安排腎臟移植手術;田某環、董某磊專門做移植手術。每臺手術,患者需要支付40余萬至60余萬不等,而“供體”一般只能拿到4萬元左右,絕大部分都被16名被告人瓜分。

  分工協作各取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雙某通過在互聯網上發布腎源有償求購信息及其他中介介紹的方式尋找腎源“供體”, 然后通過其他中介介紹的方式聯系患者,后安排“供體”與患者進行體檢及配型,配型成功后,聯系醫院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從中非法獲利。

  雙某遂糾集了被告人宋某、叢某輝,由宋某、叢某輝通過網絡尋找腎源“供體”。叢某輝糾集了被告人趙某鵬,由趙某鵬在網上尋找、接待、管理“供體”。趙某鵬糾集了被告人桂某,由桂某接待、管理“供體”。被告人李某為非法獲取利益,通過在網絡上聊天聯系欲進行腎移植手術的患者即“受體”,將信息提供給雙某,由雙某尋找供體進行配型。

  被告人王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幫助雙某等人聯系被告人姜某輝、王某明,并帶領“供體”、“受體”到指定地點進行手術。

  只有小學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輝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實施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活動。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將需要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患者及腎源“供體”的信息提供給姜某輝并幫助接送相關人員,被告人郭某兵幫助建立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手術室、接送相關人員及幫助進行“供體”的術后護理。

  姜某輝匯總上述信息并將需要安排手術的情況通知原濟寧某醫院外科主任田某環,由田某環糾集濟寧另一醫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濟寧市某醫院麻醉師劉某等,由護士潘某君糾集助理醫師胡某令。

  共做4臺移植手術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聯系到需要接受腎臟移植的湖南患者及腎源“供體”后,通過被告人王某聯系被告人王某明,后由姜某輝安排于2014年11月9日在平陰鎮分水嶺村山上某平房內,由田某環、董某磊、劉某等人進行腎臟移植手術,患者共支付費用46萬元。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宋某聯系到腎源“供體”并通過被告人陳某琪聯系到需要接受腎臟移植的臺灣患者,通過李某介紹,由王某聯系手術事項。王某再次通過王某明聯系姜某輝安排手術。后因王某等人被抓獲,姜某輝等人在與王某失去聯系后將手術室轉移至山東省肥城市虎屯鎮沙莊村內。

  2015年5月19日,經姜某輝安排,在位于泰安市東平大洋鎮裴洼村105國道邊某平房手術室內,由上述醫護人員,為腎源“供體”及一名需要接受腎臟移植手術的患者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

  2015年5月,王某(另案處理)聯系到需要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患者,并將其提供給被告人王某利,王某利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腎源“供體”。雙方配型成功后,王某利通過王某明聯系姜某輝安排手術,后定于2015年5月21日在位于泰安東平鎮大羊鎮裴洼村G105國道邊某平房內,由上述醫護人員準備進行手術。在手術準備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以上,被告人姜某輝、王某明、郭某兵、田某環參與作案4起,被告人董某磊、劉某參與作案3起,被告人雙某、李某、王某參與作案2起,被告人宋某、陳某琪、支某、王某利參與作案1起。

  環環相扣利潤豐厚

  據本案審判長王玉介紹,審理本案歷時一年半多的時間,期間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先后兩次補充偵查,兩次追加起訴被告人;濟南歷下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四次。

  本案16個被告人中,年齡最大的被告人田某環現年63歲,年齡最小的被告人趙某鵬現年只有22歲,80后5人,90后4人;具有初中、小學文化水平的為10人;無業人員為10人;有前科的為3人。其中被告人雙某同樣因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于2014年1月被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案件涉及我國黑龍江、內蒙、重慶等十幾個省市自治區,調查取證工作量巨大。

  16個被告人分工明確利潤豐厚。有的負責通過QQ聊天尋找腎源,帶領“供體”查體,每成功一例可獲利700至1000元;有的負責對腎源進行食宿管理,幫助接送“供體”,接送“供體”到位一次即可獲3 000元到10 000元不等的好處費;有的負責在非法腎臟移植手術過程中作為助手幫助拉鉤,每次獲利2000元;有的負責幫助在手術中打下手、打掃手術室衛生、望風等。

  被告人郭某兵負責尋找場所進行腎臟移植手術,每一次手術可獲得1.5萬元的提成;被告人劉某負責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獲利3 000至4 000元;被告人董某磊作為助手時每次手術獲利5 000元,作為主刀醫生時每次手術獲利1萬元。

  據介紹,在每臺手術中,患者需要支付40余萬至60余萬不等,而“供體”一般只能拿到4萬元左右,絕大部分都進入各環節被告人的腰包。

  綜上,歷下法院判決被告人姜某輝、王某明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分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雙某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年三個月至二年三個月,并分處罰金二萬元至一萬元。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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