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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傷人 喂養者被判賠償1600元

2017-03-08
来源:北京青年報

  北京青年報記者楊琳

  去年9月,家住西三旗的李愛梅(化名)被小區內一條流浪狗咬傷,李愛梅隨即將這條流浪狗的喂養者鄰居方芳(化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5500元。方芳表示,自己沒有飼養這只流浪狗,只是經常喂它。一審法院判決方芳賠償李愛梅1600余元,方芳不服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方芳和傷人的狗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方芳應對傷人之狗負有約束和管理的責任,一中院最終二審駁回方芳的起訴,維持原判。

  李愛梅和方芳系鄰居關系,居住在海淀區西三旗建材城東一里小區。2016年9月5日晚,李愛梅被小區內一條狗咬致左小腿外側受傷。此后,李愛梅花費醫藥費1400余元。

  李愛梅認為,傷人之狗為方芳所養,其向法院起訴方芳,要求方芳賠禮道歉,賠償醫藥費等各類費用5500元,并承擔李愛梅狂犬病潛伏期發作造成的一切損失。

  資料圖

  一審期間,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傷人之狗是否為方芳飼養,李愛梅認為該狗系方芳所飼養,飼養地點在方芳的儲藏室及附近。方芳在庭審中陳述,咬傷李愛梅之狗2015年年底來到其所在小區后,常在小區內出沒,傷人之狗除了她在喂食,還有其他鄰居在喂,但方芳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喂養人信息及證據。

  法院調查發現,方芳和其家人在樓下喂養咬傷李愛梅的狗達半年之久,并給傷人之狗命名,傷人之狗晚上棲息在樓下,沒有看到其他人喂養此狗。法院認定咬傷李愛梅之狗原系流浪狗,方芳和其家人長期喂養此狗,并收留其所生小狗。

  一審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傷人之狗是流浪狗,但方芳及其家人長期喂食,與傷人之狗已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此狗傷人后,方芳作為此狗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指出,方芳飼養、收留流浪狗,屬于愛心行為,并無過錯,但因飼養和收留,同時產生對狗管理和約束之相應責任。因未盡到上述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應該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形,認為方芳應對李愛梅就狗咬人一事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600余元。對于李愛梅要求方芳承擔狂犬病發作造成一切損失之訴訟請求,由于該事實尚未發生,且無損失具體數額,李愛梅應待該損失實際發生時另行主張。

  方芳不服一審判決,向一中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方芳表示,傷人之狗是流浪狗,她與該條狗之間并沒有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她沒有看到被上訴人被狗咬,也沒有看到傷口。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二審中,方芳向一中院提供了多份證人證言,證明該狗確實是流浪狗,有多人喂養,并沒有與該狗形成飼養關系。但上述證人中,僅一人出庭接受了質詢。一中院最終認可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最終駁回方芳的上訴,維持原判。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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