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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規定“野草”為重點保護對象?

2017-04-21
来源:華商報

  作者:楊鵬

  判斷某種野生動植物是否屬于重點保護對象,除了官方发布的名錄之外,難不成還並存著另一套標准麼?

  近日,由河南盧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一審作出判決,盧氏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無意間采挖3株‘野草’就構成犯罪,這讓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極大震動,也使周邊的群眾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河南法制報》的這條法治新聞,在輿論場上引起不小波瀾,雖不乏質疑法院判決太重的聲音,但隨著生態環保意識的不斷提升,特別是2015年“大學生掏鳥案”,以及今年新《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後,有人因為逮癩蛤蟆被刑拘等個案的普法效果,大多數人已經能夠理性地看待類似判決了。

  盡管秦某案件的案情細節披露不多,但秦某所采挖的“野草”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確定“系蘭屬中的蕙蘭,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關鍵信息,讓網友們開始奔走相告“路邊的野花不要采”。

  新聞報道里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起先,秦某只是被森林民警查獲,處以行政拘留7日,此後,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台上的這一行政處罰信息時,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在檢察院的介入下,秦某的案件轉入刑事司法程序。正當人們為檢察院的敬業和負責點贊時,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卻向媒體證實,“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並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記者隨後向河南省林業廳求證後,可以確定,蕙蘭也不在《河南省重點保護植物名錄》!

  那麼,問題就來了,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究竟是依據哪條規定得出鑒定結論的?或者說,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某種野生動植物是否屬于重點保護對象,除了官方发布的名錄之外,難不成還並存著另一套標准麼?

  所以,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盧氏縣檢察院、盧氏縣法院,都有必要向“不明真相”而又渴望真相的群眾解釋和普法,到底哪些動植物是重點保護對象?不然,在盧氏是,國家林業局卻說不是,那讓老百姓究竟聽誰的?又以誰說的為准?想想看,即便盧氏縣老百姓把官方发布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可以倒背如流,保不准秦某的遭遇也還會再发生。

  不過,據澎湃新聞報道,蕙蘭在內的所有蘭科植物,確實在中國已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CITES)中,不過,“目前相關法律條文,並沒有要求CITES附錄I和附錄II中的植物按照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監管保護”。而據業內人士講,國內野生蘭花資源遭到人為破壞嚴重,那麼,我們同時也期待著秦某這一案件能喚起對野生蘭科植物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並考慮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及早加入蕙蘭。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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