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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文件起草专家:不能无视去杠杆流动性影响

2017-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杜静 

  “去杠杆”要实现纯洁市场和完成市场不同主体内在品质提升的目的。尤其金融机构要实现“成果导向”向“实力导向”的转变。全部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体现在“分类、精准、经济”服务实体企业上,无论客户还是业务的选择与实践,不应以利润单向预期来“成果”式满足客户债务杠杆需求,致使市场出现“泛杠杆”危机,而应以产品和能力增强来“实力”性优化客户债务杠杆质量,以真正实现金融活则实体经济活、实体经济强则金融强的新格局。

  随着供给测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去杠杆”已成触动当下市场“痛点”的最敏感神经。“去杠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交织,矛盾交替,力量交互”的窘态,增多了其未来质效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去杠杆”不能机械性、简单化和性线式地“就杠杆论杠杆”,而应从更深层面、更广领域和更多维度来辩证思考与主动实践。眼下的关键是,市场债务杠杆虽然是以金融机构资产端的形式存在并表现出来的,但“去杠杆”必须与其资金(负债)端的状况及格局相适应和相匹配。因此,金融机构资金端结构的再平衡是“去杠杆”的前提和基础,不然,就可能陷入债务杠杆“越去越高”、“越去越乱”和“越去越被动”的困境。

  我国市场债务杠杆不仅整体水平高且结构不合理。这是社会综合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直接融资主导背景下,金融生态的特定“副产品”,具有历史必然性。问题是,这种“生产”过程中还导致了金融机构资金端结构的持续扭曲,以及由持续扭曲所形成金融机构之间流动性风险的加剧。在市场债务杠杆快速增长过程中,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向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金融机构常常表现为净流入,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向全国性大中金融机构常常表现为净流入。这构成了市场特征鲜明的两类金融机构,一类是资产(贷款)类业务运用手段单一、能力单薄、交易层次相对简单的金融机构,主要以向金融同业拆放资金达成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如各类城市地方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另一类是资产业务运用手段多样、能力综合、交易层次相对复杂(诸如嵌套性、通道式、交叉式业务多)的金融机构,更多通过资金腾挪达成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如国有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单从外在形式上分析,这两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平衡”的内容是没有问题的。而从内在质量上分析,这两者资产负债表“平衡”的基础就存在本质区别。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于同业资金业务,具有刚性兑付属性。而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个人之间的债务,属于市场一般债务业务,不具有刚性约束效力,到期后存在众多的状态弹性,能否结清债务受借款对象的具体状况限制。因此,在“去杠杆”加上“严监管”过程中,两类市场主体尤其后一类金融机构,就会更多遭遇因流动性结构阶段性失衡而形成对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现时性与突发性冲出,并程度不同地表现出行为选择的异化。从影响市场的主导性、重要性来分析,后一类金融机构是推动市场杠杆水平的主力,“去杠杆”的重点,而流动性现实缺口的“功利性”压力,又使其成为“去杠杆”的难点。他们在资金端刚性兑付和资产端软性纠缠的双重夹击下,为了解决流动性的燃眉之急,只能对有现金流能力的客户“去杠杆”,而真正需要“去杠杆”的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企业和“僵尸”企业贷款,却难以收回,进而产生“去杠杆”的负向效应,加剧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的错位。结果是该“去”的没有去掉,不该“去”的又去得很果断和很干脆。更糟的是,以往以各类创新名义拓展的各类“加杠杆”通道,成了“去杠杆”的隐性障碍。因为“交易的人为复杂性、客户过于集中性和手段极端冒进性”等积累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实实在在演化成了“去杠杆”的扭曲力量。当金融机构资金端结构无法相对平衡时,资产端的“去杠杆”则可能或“南辕北辙”,或“左右其手”,或“偷梁换柱”。

  所以,“去杠杆”必须先行或说同步解决好金融机构资金端结构的再平衡。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既不能无视“去杠杆”带给金融机构流动性格局的影响,又不能把“去杠杆”与“收紧流动性”简单画等号。无论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个人,“去杠杆”过程,其实是市场流动性优化的过程。这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使资金端结构“再平衡”变得更为经济、更有质量和更加灵敏,促使市场流动性配置更加合理、更为活跃和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对“去杠杆”实践过程,金融机构应充分体现自我挑战性,以“壮士断臂”和“刮骨疗伤”的勇气与毅力,通过艰难工作,真正去掉不再有现实意义的各类市场债务杠杆与对象,以“再平衡”挤压出的空间充分释放“去杠杆”的压力。

  还有,“去杠杆”和“再平衡”的过程,一定是市场流动性“补充与收回”相结合的过程。对资产端需有一段“缓释期”才能收回资金的金融机构,要结合资金端结构同步做好流动性补充。同时,通过限止各类套利性交易行为控制资产盲目扩张。对资产端配置以同业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要择机做好流动性的回收与优化。同时,引导开发资产端客户,补好资产端业务发展不力的短板。

  解决了前提和基础问题,“去杠杆”的方向和路径才会清晰,即在稳定杠杆中去杠杆,在区分对象中去杠杆,在适应变化中去杠杆。对金融机构而言,凡前一类对象,应在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上适度“加杠杆”,凡后一类对象则要下气力“去杠杆”。对客户对象而言,凡价格扭曲、行业退化、市场萎缩的领域,要加速“去杠杆”。而在新市场、新业态、新能源、新技术领域,则应选择性“加杠杆”。

  金融机构“去杠杆”和资金端“再平衡”,还与其商业模式、经营机制紧密相关。任何杠杆的形成都要以特定利润来源作支撑。不合理债务杠杆是缺少实体经济内在支撑的,或者说是假象在支撑,靠的是所谓“超然利润”。“去杠杆”一定要调整“超然利润”,必须调整和改变金融机构在“超然利润”润泽下的惯性商业模式、经营机制和行为方式。这是必须与资金端结构再平衡同时考虑的问题,也是一项极其痛苦的选择。

  “去杠杆”要实现纯洁市场和完成市场不同主体内在品质提升的目的。尤其金融机构要实现“成果导向”向“实力导向”的转变。全部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体现在“分类、精准、经济”服务实体企业上,无论客户还是业务的选择与实践,不应以利润单向预期来“成果”式满足客户债务杠杆需求,致使市场出现“泛杠杆”危机,而应以产品和能力增强来“实力”性优化客户债务杠杆质量,以真正实现金融活则实体经济活、实体经济强则金融强的新格局。

  (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资深财经评论人 )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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