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警方再采取「放蛇」行動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上月展開代號「破繭」行動,至昨日拘捕22名男女司機及扣查涉案私家車。警方強調,載客取酬的出租車必須向運輸署申請許可證,手機程式營運者亦有責任確保出租車輛具有許可證,及尊重香港法律和乘客安全;并重申行動將會繼續,不排除有更多司機被捕。
被捕涉案司機分別21男1女,年齡介乎21至59歲,涉嫌非法駕駛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和駕駛汽車時無第三者保險罪名,現正被扣留調查。據了解,該22名男女全部首次涉同一罪行被捕,他們自稱兼職,分別報稱任職設計師、廚師,職業司機及無業人士,登記成為Uber司機時間由幾天至兩年不等,涉及收取報酬由50元至150元。其中1名男司機於昨日下午5時被捕。
「破繭」行動拉人及扣6車
警方西九龍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主管劉達輝總督察表示,上月開始警方派員「放蛇」喬裝乘客,以手機應用程式多次租用Uber私家車,警員搜集證據后,至昨日采取拘捕行動,西九龍、東九龍及新界南總區人員,展開進行代號「破繭」行動,在九龍塘及將軍澳等地點,先后拘捕22男女,扣留6輛私家車。
載客取酬須運輸署申許可證
劉達輝指出,任何司機載客取酬,必須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以載客,并將證件展示在擋風玻璃上,今次被捕司機的車輛均無許可證,警方相信他們未有購買保險。劉續稱,司機需要先購入一份「租貸或收費載客」保險,之后才可到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而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機構,需要尊重香港法律及乘客安全,警方的拘捕行動仍然繼續,不排除有更多司機被捕,調查當中有否涉及協助及教唆行為。
此外,市民用手機應用程式電召的士時,可留意車輛是否有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而手機應用程式的營運者,須確保有關的出租車輛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以符合本港法例的要求。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3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1款的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并不合法。
前年被捕5名Uber罰萬元
警方曾於2015年8月采取「放蛇」行動,拘捕7名Uber司機,其中5人不認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后,5名不認罪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成立,各罰款1萬元,另停牌1年。裁判官批准暫緩執行停牌令,直至有上訴結果。
Uber:會支援被捕司機
Uber發言人昨日在警方行動后回應事件,指對警方的行動感到失望,聲稱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并會全力支持涉案司機,提供法律援助。
Uber發言人指出,在本港備有滿足《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及相關法例要求的汽車共乘保險,保單涵蓋全港所有汽車共乘車程,保障由乘客上車開始至下車為止,每宗涉及乘客或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事故,最高賠償額為港幣1億元,與香港法例對投保額要求相同。發言人強調,現行的交通條例未能趕上創新科技,承諾尋求與相關部門及來屆政府合作,為乘客及司機夥伴提供解決方案。
海外亦衍生出不同法律問題
Uber於2009年在美國創立,至今登陸超過500個城市,主打豪華房車和優質服務態度,乘客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叫車,創造「汽車共乘」(ride-share)的新營運模式,完全顛覆傳統的士業界,但同時Uber亦在世界各國衍生出不同的法律問題。Uber在2014年登陸本港,備受關注,的士司機大為不滿,指責Uber是「白牌車」,同年發起一連串慢駛抗議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