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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租住房有了法律保障

2017-05-2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最近有兩部法律、法規正在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部是《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一部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是首次將住房租賃納入法規調整的范圍。如果說拿地屬於房地產開發的前端,銷售屬於中端,那么,租賃就屬於房地產開發的後端,即住房交付後的范疇。這部分的社會關系急需用法律法規予以調整規范。

  住房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房地產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我個人理解,法律制定的時間稍長,條例相對快一些,而住房租賃市場的規范管理不能再拖下去了,故以條例形式調整之。

  據統計,我國大約有1.6億人在城鎮租房居住。而提供租賃住房的多以個人為主,零散,管理難度巨大。雖然《征求意見稿》鼓勵簽訂三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給予相關政策支持。但供應端的結構,決定了培育長租住房市場頗為不易。

  培育長租住房市場,必須從租賃市場的源頭也就是供應端下工夫。我就聯想到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有朋友會奇怪,《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只字未提到住房租賃,為何將二者聯系起來?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合同。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也就是說,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後得以通過,那就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取得了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的轉讓、出租或者抵押權利。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後,可以不可以建設商業性住房?以我個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應該是允許的。當然,《修正案》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體的出讓轉讓辦法,正是我想提出建議的地方。即,鼓勵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長租住房。據國土資源部2013年初步統計,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4200餘萬畝。將其中一部分拿出來建設長租公房,可以相當程度地緩解當地的住房緊張問題。當然,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房價壓力比較大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沒有家庭的支持,開頭幾年買房比較困難,一般都是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如果當地有配套相對完善、管理相對規范、租金適中又能長期租賃的住房供應,我想年輕人是會選擇的。

  當然,用市場化的方式建設長租住房,除了基本的商業和生活配套,還要講究地段。說得直白一點,在大城市,需要有比較方便的公交,最好是能接駁軌道交通。因為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很少買車,即使買得起車還可能需要搖號排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長租住房,有三種簡單的方式。一種是村集體組建運營公司,直接開發、運營;一種是將土地出讓給第三方商業機構來開發;一種是村集體與第三方商業機構成立合資公司來開發、運營。

  我建議采用第三種方式。原因是,第一種方式,村集體組織缺乏開發和運營經驗;第二種方式,就是賣地,與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相似,獲取的是一次性收入,弊端甚大;第三種,農民和集體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

  雖然沒有任何人可以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價值量就一定比國有建設用地的價值量低,但無論是何種方式對外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於長租住房,應該對出讓價格進行限制。畢竟,這不同於開發商品房用於出售。地價低,有利於攤薄建設成本,從而實現租金低於市場化水平,增加其吸引力。這方面,有賴於國家和地方的具體規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長租住房,還可以為當地農民解決一定的就業。他們經過適當培訓後,從事長租住房及其配套設施交付後的服務工作,是可以勝任的。

  如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得以建設長租住房,無疑為長租住房市場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供應來源,但這需要一個過程。還可開辟其他供應渠道。此前我已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可出台政策,鼓勵將閑置的廠房、商業辦公房,改造為長租住房,水電氣參照普通住房進行配套。尤其是已對商辦采取嚴厲調控政策的一線城市,這不失為一種盤活思路。

  文章寫完後看到一條消息,北京市決定今後5年建設50萬套租賃住房,且主要在集體用地建設。這值得各地借鑒。

[责任编辑:吴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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