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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稱旺角暴亂女被告潛逃台灣尋求“庇護” 陸委會:未收到申請

2017-06-09
来源:观察者网

  據海外網援引港媒報道,曾參與旺角暴亂的一名18歲香港少女1月起潛逃台灣尋求“政治庇護”。對此,台當局陸委會8日晚間急忙回應,對于港澳居民申請赴台,均設有相關規定,台當局會依法處理,但目前無相關庇護申請案。

  參與旺角暴亂的女被告李倩怡被指潛逃台灣(中間女子,圖片來自香港東網)

  旺角暴亂案唯一一名女被告失蹤

  香港警方在2016年農歷年間爆發旺角警民沖突事件后,曾拘捕91人,其中57人已經或正循司法程序處理,3名被告于今年4月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上月初,另一名被告亦被判暴動罪及縱火罪名成立,被判4年9個月。另一宗涉及11人的暴動罪案件,有關案件于6月1日正式開審。

  據香港《am730》報8日頭條報道,此案唯一一位女被告——18歲的李倩怡,從年初審訊至今一直沒有現身。

  報道稱,李倩怡被控兩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以3000元保釋候審。案件原于今年1月17日在區域法院再審訊,但其代表律師當時稱,從1月12日起已無法與李倩怡聯絡,法庭即下令通緝。其案件與另外10名同被控暴動罪等控罪者合并審理,但在本月1日開審時,李倩怡仍未現身。

  港媒:潛逃台灣尋求“庇護” 已被通緝

  《am730》報稱獲得消息,李倩怡疑棄保潛逃,持旅游簽證往台灣尋求“庇護”。

  香港“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向該報證實,他曾接獲“台灣人士”消息,稱有一名來自香港的少女因參加旺角暴亂被起訴,并在應訊前持旅游簽注到台灣,企圖逗留一段時間尋求“庇護”,并向他詢問意見。他則稱即使申請“庇護”成功,該少女日后只能留台,又稱該少女既已參與當日的行動,“難道沒有心理準備受法律制裁?”其后,他獲悉該少女輾轉向“時代力量”求助。

  有香港媒體報道稱,協助李倩怡的“港獨”組織“月光抗爭支援”早前曾向“時代力量”介紹該組織及李倩怡個案,希望“時代力量”提供協助。

  有港媒報道稱,李倩怡早前通過“港獨”組織向“時代力量”尋求協助(圖片來自港媒)

  《am730》向“時代力量”詢問此事,發言人李兆立對是否曾與李倩怡接觸不置可否,僅稱無從證實。

  “時代力量”代表8日又向香港東網表示,絕對與李倩怡潛逃台灣事件無關,也不想卷入“港獨”事件,不會再回應任何與旺角暴亂相關的事件。

  有香港媒體引述“社運界”流傳消息稱,台當局以李倩怡不涉遭迫害和不公平審訊,拒絕其申請。換言之,李倩怡在台灣容許逗留的期限一到,就要離開台灣。

  香港警方已將李倩怡列入通緝名單,當她經管制站出入境時,入境處將該人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香港警方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作評論。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會根據案情,依循不同途徑追查在逃疑犯的下落,并將其緝捕歸案。

  台“移民署”證實:1月入台

  據海外網早前報道,李倩怡沒有政黨組織背景,應屬“本土派”素人,她是持旅游簽證前往台灣。

  台“移民署”證實,李倩怡于1月入境台灣,現已找不到人。

  圖片來源:香港am730

  台“移民署”表示,如果李倩怡要提出政治“庇護”,聯系主體是“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后是陸委會、“移民署”等單位,會依“香港澳門關系條例”第18條提供緊急危害援助,即按“對于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此條文,去判斷受理案件是否適用。

  台“移民署”資料顯示,迄今共有8名港澳居民在當地逾期居留。但基于保障隱私,不會透露相關人士個人資料。

  陸委會急否認:未收到申請

  海外網指出,尋求“政治庇護”問題,結果可能不如預期,因為現行的台灣“難民法”只是已經“一讀”通過,但仍未正式成為“法律”,故台灣目前并沒有“政治庇護專法”;港台兩地同樣因為沒有“引渡”安排,意味李倩怡雖可能免被拘留,但她終須面對逾期居留等問題。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陸委會8日晚間表示,支持香港自由、民主及人權的普世價值,為台灣當局的一貫立場。對于港澳居民申請赴台,“香港澳門關系條例”均設有相關規定,台當局會依法處理,但“目前無相關庇護申請案”。陸委會指出,若有香港居民在台逾期停留,“內政部移民署”都會于查獲后“依相關規定處理”。

  律師: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6個月

  香港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拒絕評論事件,但認為因涉暴動罪繼而棄保潛逃,是否能成為申請政治“庇護”的理據存疑。

  據大公報,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8日指出,棄保潛逃屬嚴重罪行,罪名成立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果李倩怡是在“港獨”組織的協助下到台灣,根據法例,教唆他人犯罪案情更為嚴重,警方應深入調查并嚴厲執法,追究有關人等的刑事責任。

  香港律師黃國恩8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指出,棄保潛逃即違反保釋條件,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未依期歸押屬于刑事罪行。

  黃國恩表示,倘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倘有人協助及教唆他人棄保潛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九條,刑罰將等同主體法例,但教唆他人犯罪一般被視為較為嚴重,其量刑亦會較重。

  香港律師、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表示,法院在此前已審判的案件中,已清楚指出去年初的旺角事件屬于暴亂,倘以自己因參與事件被控而申請“政治庇護”,是沒有理據和站不住腳的。

  而一走了之并不能解決問題,倘被告人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應該由法院去裁決,還自己清白,倘屬罪有應得,就應受到應得的懲罰。棄保潛逃屬于刑事罪行,除犯罪者外,教唆或協助他人犯罪者,其罪名與主犯相同。

  旺角暴亂現場(資料圖)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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