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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2017-06-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彭宇(資料圖)

  最高法微博發文称,近日,網上流傳這樣一個視頻:河南駐馬店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事發后,被撞倒女子橫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其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無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后,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不少人在感慨、悲憤世態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眾人的冷漠歸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復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范圍。一時間,“扶不扶”仿佛成為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中國式難題,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甚至這個話題還上了春晚。其實,在再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我們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并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后,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欲望。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于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于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實際上,對于“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并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品德。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躊躇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等83路車。人來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鑒定后構成8級傷殘,醫藥費花了不少。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后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后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1.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

  2.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當天,老太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和解撤訴

  200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在兩會新聞中心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采訪時透露,南京彭宇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申請撤回上訴,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且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

  事實真相

  對于調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后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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