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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陸委會又發禁令:台灣民眾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2017-08-01
来源:观察者网

  據環球網7月31日援引台媒消息稱,陸委會31日發布新聞稿稱,根據“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民眾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如違反規定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份及相關權益。而據台媒稱,陸委會突然發布這樣一則消息是因為,香港媒體28日刊文稱,有大陸學者提議籌組“台灣特區委員會”及試行“台灣特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資料圖來自網絡

  據台灣“中央社”31日稱,陸委會當天針對港媒近日報道發布新聞稿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如違反規定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份及相關權益。

  新聞稿提醒,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33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如違反規定,視身份為公務員或一般人民,將有刑事責任或行政罰款。

  此外,陸委會還宣稱,部分人士借由港媒倡議將台灣矮化、屈辱化的對立思維與挑釁作法,試圖激化雙方沖突,台當局不會接受;并叫囂近來大陸一味采取脅迫打壓已傷害台灣民眾感情,完全無助兩岸關系發展,唯有接受台灣一再提議的“務實溝通對話”,才是真正化解分歧及促進兩岸良心發展的正途。

  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資料圖來自台媒

  關于台灣民眾申辦大陸護照的問題,據查詢發現,1992年5月9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關于執行<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台灣居民來大陸后如何申辦我普通護照的辦法,“公安機關可本著從嚴掌握的精神為符合下述條件的台灣居民簽發公民普通護照:(1)在大陸投資辦企業,因經濟活動或商務的需要從大陸前往外國,或者在大陸拜師學藝需隨師出國等人員;(2)在大陸參加出國旅行團人員;(3)有關部門因對台工作需要照顧的人員。”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并批準后,簽發給公民普通護照的同時,須在證件備注頁加注“根據××××××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字樣,以示區別。參加出國旅行團的,按出國旅行團的規定辦理。”(注:《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于1991年12月17日由國務院發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后有過多次修訂。)

  事實上,自民進黨上台以來,這種針對性的“限制”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7月6日,台當局行政部門為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登陸的管理規范,通過陸委會提報修改“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規定退離職軍公人員登陸許可管制年限,從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中,受到規范的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為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上述人員登陸參加政治活動的管制年限長達15年,包括馬英九、陳水扁等歷任前台灣地區領導人、吳敦義等副領導人及退將等都受到管制。

  台“行政院”院長林全曾宣稱,要修改“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未來退休將領、文武職高級退休人員,如果前往大陸參加有損島內利益的活動,最高將被處以終身剝奪退休金的處罰。

  另有台媒7月14日稱,陸委會還計劃限制大陸各省級台辦人士、曾發表對台“不友善言論”的智庫學者赴台,對于“黨政背景人士”要“慎重”審核。據悉,原本陸委會規劃管制的范圍是整體大陸台辦、黨政軍和智庫學者,但台灣工商團體警告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兩岸交流將因此全面中斷”, 陸委會才做出讓步。

  對此,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回應時指出,對于這件事情我們的態度和感受是八個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不過,稍早前有一則消息令島內民眾關注甚廣的消息是,大陸或將推出18位號碼的二代卡式台胞證,與大陸身份證號碼位數相同,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6月28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證實這一消息,他表示,自全面實行卡式台胞證以來,有關部門已經為台灣同胞簽發了180萬余本,因為攜帶方便、入出境便捷,受到廣大台胞的好評。但也有不少常住大陸的台灣朋友向我們反映,憑卡式台胞證,在各地、各行業使用公共服務系統時仍然有一些不方便。對此,大陸方面高度重視,正在積極研究解決辦法。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早前也曾多次表示,1949年以來,盡管海峽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在統一之前,在處理兩岸關系事務中,特別是在兩岸談判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至于兩岸長期存在的政治分歧,我們一貫主張,可以在一個中國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尋求解決之道。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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