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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 道德與否?

2017-08-25
来源:香港商報

  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何濼生

  上周,三名年輕人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因在2014年冲擊政府總部而被判入獄6至8個月不等。「占中」發起人之一、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認為,香港需要更多這類的年輕人,并表示「有人真誠地違反法律去挑戰法律,或政府行為中的不公義,那才是文明社會的標記。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公民抗命』者真誠的動機,但今次判決對『公民抗命』有非常負面的定調。」戴耀廷的立場并不出乎意料,但是「公民抗命」是否光榮需要一個清晰的定義,而這要建立在換位思考和相稱性意識的基礎之上。

  港不涉極端不公義

  「光榮的公民抗命」這一概念在當今社會得到認同。當一些社會成員遭到嚴重虐待,被視為無權接受教育、無權坐在巴士「優越種族」專屬座位上、無權在政府位居高位而淪為「二等公民」時,才會出現「公民抗命」。但即使出現了「抗命」,其行為亦必須與不公義的程度相稱。歷史上曾有過許多著名的「公民抗命」案例,比如美國的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拒絕讓座給白人。在印度,甘地(Mahatma Gandhi)宣導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與剝削人民的殖民者作斗爭。非暴力的方式不會影響他人生活,甘地還要求自己的追隨者堅守紀律、懂得關懷、敢於犧牲。甘地的第一次「公民抗命」發生在他在南非做律師時,當時的他拒絕遵守在南非列車上執行的種族隔離規定,因此被趕下車。

  這些「公民抗命」的例子贏得了全世界的赞許。但是2014年的「占中」運動,尤其是剛入獄的這三人的行為與「公民意識」風馬牛不相及。引發「占中」的背景并不涉及極端不公義的情况,與帕克斯所經歷的種族歧視不可同日而語。所有的香港立法會議員都經由投票選舉產生,相比之下,在末任港督彭定康執政期間,立法局中僅有18席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其他21個功能界別的議員大多由權貴推選,17個議席由港督委任,三名議員由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的司長兼任,而港督本人則同時是立法局主席。基本法為香港的政治改革奠立了基本準則,保障了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客觀而言,香港民眾本來在2017年便享有前所未有的政治權利,若不是「泛民」的反對,可能已經可以實現特首普選了。

  佔中非關民主

  尽管如此,黃之鋒三人還是獲得了某些人的同情。彭定康致信《金融時報》,稱港府對三人的判決「令人遺憾」。該報另一篇報道則稱黃之鋒三人,和此前被判監禁的13名社會運動人士是香港第一批「政治犯」。這些言論荒謬至極。這三人被判監禁與他們的政治立場全然無關,原因只在於他們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他們冲擊政府總部大樓時,造成十名保安人員受傷。討論這些之所以侵害他人權利的背后動機沒有任何意義。法律應當用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利,充分保障發表言論的權利。黃之鋒三人被起訴并非因為他們的政見,而是因為他們的暴力行為和煽動暴力的行為。

  「占中」運動被標榜為「讓愛與和平占領中環」的民主運動,但是《明報》的許多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香港人對「占中」持反對態度。因此,「占中」運動與「愛與和平」毫無關系,與民主更不沾邊。「占中」運動非法霸占香港的主干道長達79天,嚴重影響了市民的生活。將違法之徒稱為「政治犯」,不僅觀點偏頗,更誹謗了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些人的意圖值得懷疑,他們批評法庭判決的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動機。

  (本文的英文版題為 Morality and immorality of civil disobedience,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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