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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擬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2017-08-29
来源: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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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報网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在北京再度審議《國歌法》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和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又建議在10月的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草案。

  10月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

  月前人大常委首度審議草案時,喬曉陽等全國人大常委曾提出,凡在港澳兩特區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一國」的事宜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國旗及國徽法已列入,故《國歌法》亦應該列入。

  是次的《國歌法》二審稿中新增多項規定,并進一步加大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草案二審稿亦明確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據報,人大又建議在10月的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消息人士稱,《國歌法》屬於全國性法律,需要在人大常委會通過后,適時列入附件三,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范太指有必要有先例可循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指出,人大常委會目前只是審議《國歌法》草案內容,若草案獲得通過,一併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做法有必要,過往曾將《國旗法》和《國徽法》列入《基本法》附件,有先例可循,她不認為這是針對「港獨」,又強調《國歌法》屬全國性法律,是國家的象徵。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要經香港本地立法,才會訂出具體罰則,相信這方面會制訂適合本港的刑罰條文。資深大律師兼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相信本地立法過程中,會適合地平衡《基本法》中賦予市民表達自由的權利。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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