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谨防游览小错酿成大恶

2017-11-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金泽刚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秀美山川的享受和保护同等重要,珍惜环境,爱护大自然不妨从你我足下做起。否则,游览过程中的小错说不定会酿成大恶,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就悔之晚矣。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14日,张某某等3名攀岩爱好者相约到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踩点,并最终将其中最著名的景点———巨蟒峰定为攀爬目标。次日凌晨4时许,3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挂片、绳索等装备攀爬该山体,为确保安全和顺利登顶,张某某在该山体的岩体上钻孔,共打入岩钉二十余枚,其余二人负责保护,后张某某登至山顶垂下绳索让其余两人攀爬。不久前,江西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张某某等3人予以立案,后移送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张某某等3人将可能因“攀岩”遭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当今社会随着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人们对精神层面的追求日益多样化,徒步、驴友、旅游已完全走入了普通百姓生活。然而,就在寻找失踪驴友的事件时不时引起全社会关注和救援的同时,一些旅行者破坏生态景点的事件亦时有发生,甚至引发公愤。

  2016年,“陈某某”这个名字以红色漆料涂鸦的形式,出现在北京房山怪石山景区的10余处景观石上。之后陈某某本人公开道歉,并到景区清理涂鸦。这一涂鸦事件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涂鸦数多达10余处,涂鸦的对象为景区中最有名的景点,涂鸦使用的红色漆料是难以清洗的喷漆。当地村委会表示,为了清理这13处涂鸦,使用了50公斤的稀料,但是仍没能将涂鸦清理干净,还是留下了红色印记。更不用说清理涂料对环境还存在一定的污染。可对陈某某的处罚仅仅是让其清洗涂鸦,并且将其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中。有关部门并没有对陈某某予以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

  此次信州区检察院起诉张某某等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324条对故意损毁文物罪进行了规定,并将名胜古迹列为特殊文物,在第二款中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即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法律规定,文物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具有不可再造性,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名胜古迹作为一种特殊的文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在上述案件中,江西三清山的巨蟒峰,系由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历经3亿多年地质演化屹立不倒,不可再生,具有重要科研和观赏价值,被称为三清山三大绝景之一。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岩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人为加剧了柱体的侵蚀和崩解,应当认定为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的性质,加上在该山峰的岩体上打入岩钉20余枚,其损毁对象价值独特稀有,损毁手段和后果严重,所以足以评价为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这只是一起个案,但实际上刻字、涂鸦、攀爬等行为在旅游景点中大量存在,诸多不文明行为恶性程度不一定相同,大多数不足以犯罪定性,但也不排除有一些已构成一般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或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却没有被追究责任,导致一些违法者心存侥幸,不能引以为戒,甚至形成法不责众的不良影响。

  环境保护早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建设美丽中国,更离不开环境生态的法治保障。我国《环境保护法》将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包括在环境之中。《文物保护法》规定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旅游法》亦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其他还有大量的部门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环境、文物、名胜古迹等进行了规范性保护,关键是有关规定能否切实得到遵守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秀美山川的享受和保护同等重要,珍惜环境,爱护大自然不妨从你我足下做起。否则,游览过程中的小错说不定会酿成大恶,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就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许淼祥]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