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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威不容削弱

2017-12-06
来源:香港商报

网络图片

  作者:黃熾華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中聯辦王志民主任在網誌撰文,引述習近平對香港特區的重要論述:香港「回歸完成了香港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基礎」,指出:香港自回歸祖國之日起就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要支持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團結帶領香港各界人士齊心協力謀發展、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序推進民主,維護社會穩定,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

  捍衛憲法遏「港獨」

  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在「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上,從三方面闡述國家憲法與香港特區的關系:其一,憲法是國家主權及統一的基本保障,是國家的重要象徵;其二,政治權威和法律效力來自憲法,香港基本法來自國家憲法,是憲法的「子法」;其三,有人想割離基本法與憲法的關系,本質上是割離香港特區和祖國的關系。因此,憲法權威一不容削弱,二不容扭曲,三必須貫徹落實,香港才能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反對派出來游行打出「反威權」旗號,就是要反對在香港捍衛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構成的法律秩序和憲制基礎,從而達到分裂國家的「港獨」目的。

  國家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根據憲法這些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一國兩制」的來源以及在基本法中由誰授予香港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就很清楚嗎?由憲法第一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就清晰表明,在香港推行分裂及妄圖推翻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乃違憲違法,必須堅決制止嗎?不就表明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是合憲合法,必須執行的嗎?

  必須尊重憲制權威

  「威權」從來就是好東西,是國家崛起強盛、人民民主自由的尚方寶劍。威和權,在英語字典里都是power;漢語字典里都是法律權威,是威勢和權力。故《管子·法法》謂:「法重於民,威權貴於爵祿。」即法律重於百姓,因為它是保護百姓的;法律權威重於官爵,因為它是用來規範官員的。故管子告誡:「不明鬼神,則陋民不悟;不只山川,則威權不聞。」今天香港之亂,皆因有人不尊重憲法權威。

  眾所周知,最低限度的民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廣泛參與和公開競爭;但沒有一個權威的國家和政府,沒有一部國家憲法,任何民主都是毫無意義和不能實現的。具體而言,一個有效的國家和政府必須有能力履行下列六項重要職能:一、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二、動員和調度社會資源;三、塑造和鞏固國家認同及社會核心價值;四、維護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五、確保國家的統一和協調;六、保障經濟、金融安全并維護社會分配的正義。概言之,有效政府必須能做到:強制能力,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靠軍隊、警察、法律、法院來執行;汲取能力,靠財政收入來得到;濡化能力,即對民族、國家的認同以及社會核心價值的認同。如是,國家就安全,社會就安定,經濟就繁榮,人民就有廣泛的自由民主而政通人和。

  反「威權」就是反憲法和反基本法的憲制權威和憲制秩序。所謂的「違法達義」違背的是憲法和基本法而達到破壞「一國兩制」分裂國家的不義。西方諺語云:「豺狼的自由便是綿羊的末日」,憲法和基本法權威就是懸在豺狼和「港獨」分子頭上的利劍,不可須臾忽視和松懈!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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