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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潛逃政治代價太大

2017-12-14
来源:香港商報

  鄭赤琰

  任何參政者都應該懂得保護其政治前途,一句話:任何有損其政治信譽的事都不該去做,否則其政治前途便會因為小錯小失,大錯大失。所謂「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已是百年身」,對參政者來說更是如此。

  罪加一等 雙重損失

  然則什麼錯是參政者的極限呢?在眾多過錯中,犯法一事是萬萬不能碰的。因為參政者很有可能會成為將來的立法者或護法者,本身觸犯法律的紀錄又怎能叫人相信他不再犯法呢?當上立法或護法者後去犯法,對國家社會為害更大,不被信任也就信譽盡失,這是社會與國家嚴格要求參政者必須應有的做人做事條件。

  對於參政者來說,可能觸犯法律的事數之不盡,最常見的犯法事件可涉及個人操守問題,例如貪財、貪色、濫權等,但是比較不常見的犯法事件是:畏罪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這種錯失可說是參政者輸不起的極限!

  為什麼會這麼嚴重呢?

  第一,棄保人一旦被法庭下令通緝,如果他不再現身法庭受審,通緝令會追他到天涯海角,如果逃藏地和香港有「驅逐條例」,他便會被當地政府追蹤,迫得他要繼續潛逃而見不得人,日夜提心吊膽會給人通報而受擒,這種日子是人生最難過的事。因為不能現身做一個見得光的人,什麼事也不能做,越藏得久,損失越大,他不能終身不做事,這還不夠慘嗎?想到這一層,他的出路也只有現身投案受審,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何況棄保潛逃,失去的東西更多更嚴重,最嚴重的該是他想再做公眾人物已不受人信任,其次棄保潛逃罪成本身已是一條罪,再加上原有訴控,罪加一等當是常見,這真是雙重損失。總之,在這雙重損失之間,在兩害取其輕的考慮之下,選擇回港投案是首選!

  有損政治信譽

  第二,棄保通緝有損政治信譽。

  從「佔中」觸法待審/受審的同儕中自認是「政治犯」的說法來判斷,有人選擇在法庭作出正式判決前棄保潛逃,也許是以為這樣的選擇可在外地當「政治犯」,從而繼續在外聲援本港的同儕政治運動。如果是出於這種想法,其政治效果肯定是適得其反,錯得厲害的:一是法庭仍待審,仍待判,一日未被判坐牢,還不是罪人,不是罪人不被判坐牢,「政治犯」的犯人之實又從何而來?說不過去!二是未被定罪或仍待法庭候審的疑犯要尋求「政治犯」身份的「政治庇護」,理據很弱,當事國要給他「庇護」也有難處,何況本港法院源自港英時代,其中法官還沿自港英時代,在西方民主國家心目中,本港司法制度與人事還屬「自己友」,若架空本港審判權力而頒給本港「通緝犯」以「政治犯」身份,對本港司法界無疑是判了「死刑」,等於不信任這批最高法院法官的專業操守,英國或美國會這麼做嗎?

  第三,棄保通緝犯對港是政治負資產。

  到目前為止,棄保通緝犯主要是在「佔中」冒出頭來的,因此他們在港仍有不少人事關係,哪怕是這種政治關係過時,哪怕是在港的關係人已不再認這種關係,但在港人心目中,棄保潛逃者有失政治承擔與逃避法律責任的負面印象已產生。這一來,留港的同儕想不被拖累而成為政治負資產,主觀願望可以想當然耳!但客觀的公眾印象卻未必不會負面!對於今後的參政,肯定會有政治包袱。對於信誓旦旦的「公民抗命」的創始人,更會感到失望或挫敗,因為在創始「公民抗命」的「全城商討日」過程中,法律人口口聲聲說他們如此做是在維護法律正義,會為法律負責,即明知犯法也甘願坐牢云云!但在「公民抗命」的新生代卻有人怕坐牢而棄保潛逃,為此,不感到「佔中」在摧毀青年學子的前途嗎?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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