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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電騙台籍嫌犯理應重判

2017-12-27
来源:香港商报

  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 潘錫堂

  涉及肯亞跨境電信詐騙案的台籍嫌犯被移送中國大陸後,日前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44名台籍被告均判有罪,其中二人被認定是主犯,遭判15年有期徒刑。此為中國大陸自2016年起從多國遣送台嫌至大陸的一連串跨境電信詐騙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例,深具指標意義。這段期間,西班牙國家法院也連日同意分兩批將涉及跨境電信詐騙的台籍嫌犯引渡到大陸受審。對此,台灣的陸委會重申遺憾與不滿,呼籲陸方應落實兩岸已簽訂並生效的「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然而這已無法掩飾台灣詐騙集團「行騙全球」所暴露的惡行。

  台方縱放輕判

  據台方「法務部」的統計資料,2011年至2016年期間,島內一共有近5萬人次因涉及電信詐欺案被起訴,但最終被判5年以上者只有8人,比例之低可見一斑。主因是台方當局始終輕忽其嚴重性,加上司法體系未能有效防制,導致詐欺犯甚至累犯常在審判中一再被輕縱,使得近些年來台灣詐騙集團氣燄囂張,台灣已蛻變成全球電信詐騙最大輸出地,遭譏諷為另類的「台灣之光」。雖然台方2016年立法院修法加重「境外詐欺」刑責,2017年又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但台方的法官量刑卻越判越輕,幾乎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均只判幾個月或易科罰金了事。台方的司法如此輕縱,法官總是有其理由,或認為並非集團首領、很難判處重刑,或認為即使是集團首領甚至詐騙金額很龐大,但並未殺人,也很難重判。凡此種種體現出台方當局在詐欺犯罪防制上的「恐龍思維」,導致間接「鼓舞」台灣詐騙集團有恃無恐、足迹遍及全球。

  本來如果兩岸關係良好,在兩岸落實「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精神下,當然大陸方面是可以將台籍嫌犯遣送回台。然而,2016年馬來西亞破獲台灣的電信詐騙集團後,大陸原本打算將台籍嫌犯押回大陸受審,經台方當局抗議,才同意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模式讓台方帶回20名台籍嫌犯。不料他們返台後,檢警並無這些人的涉案資料,只能放人。該一烏龍事件影響很大,從此陸方對台方力爭要遣返台籍電信詐欺嫌犯的請求,乃一律拒絕接受,陸方乃擔心台方當局或司法予以縱放或輕判。

  台灣民眾認同在陸重判

  日前在北京的這起宣判,大陸檢方指控44名台籍嫌犯先後對100多名大陸人騙得人民幣1000多萬元。大陸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指人民幣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相對地,台灣充其量只能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團夥主嫌最高可判十年,但通常輕判一至二年。對照台灣詐欺罪較輕的刑罰,不少台灣網民認為判太重,但由於大陸民眾見到不少台籍嫌犯被依「共訂協議」遣送回台卻被縱放,曾紛紛指責陸方相關單位,因此在陸方決心重懲下,未來其他在押的數百名台籍被告將一律被重判會是「新常態」,但大陸民眾普遍認為刑度「還算適中」。

  總之,蔡當局上台一年半以來,兩岸關係從冷和到冷對抗,雙方更難進行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民進黨立委因這次沒有爭取到管轄權而宣稱「很可惜」,其實,這已是在操弄台灣人民的「仇中」、「恨中」心理,卻不僅未展現積極的防制詐欺犯罪的態度,甚至還暴露無謂的「維護詐欺犯人權」的心態。說穿了,此次宣判,不少台灣民眾是肯定的,咸認與其送回來輕判,還不如在大陸重判,更能遏止不法。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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